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买保险时,会有一个必需要经历的环节 - “健康告知”。

很多购买保险的朋友对于这个环节并不太关注,甚至认为这是在“走过场”,再加上被保险销售人员误导,全部填了“否”;

本以为顺利承保后便相安无事,却不知这样做的后果,会为后续的理赔埋下一个很大的隐患。

今天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瞒报的隐患

这个隐患,便是“拒赔”,甚至有可能会被保险公司收回(解除)合同。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为了验证这个说法,我们先引一段《保险法》的内容,这部分内容来自《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也就是说,如果在投保阶段,投保人刻意隐瞒了“实际的病情”,那么保险公司不仅不会赔偿保险金,还有权解除合同,并且已交的保费也不退还。

所以隐瞒了“病情”确实得不偿失。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有些人会问:保险公司怎么能够知道我们隐瞒了“病情”呢?

医保卡啊,保险公司大多都会与医院、体检机构存在一定的合作关系,我们的就医信息、体检记录很多都是可以被保险公司所调取的,如果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有隐瞒“病情”的情况,那么大概率地会拒赔。

目前像重疾险、医疗险这类的险种,面向的消费群体大多是家庭中的经济支柱,而尴尬的是,这些消费者多多少少都会有些健康方面的毛病或是问题。

正因如此,倘若真的按照“健康告知”的问题去回答,或许会有很多“除外责任”,甚至被拒保,这也是很多人抱有侥幸心理的原因之一。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对于很多已过而立之年的成年人来说,很多常见的身体问题一定不能瞒报,比如各种部位的结节(甲状腺、乳腺、肺等等)、高血压、高血脂等;

这些疾病基本上都属于《保险法》中所谓的“足以影响投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费费率”的情形。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也曾在以前的文章提到过,就是“医保卡外借”。

倘若保险公司查到医保卡有开具降压药、降血糖药的记录,那么肯定会认为医保卡的具有这些病史,即使是代开药;

未“如实告知”,两年后是否真的可以安枕无忧?

很多保险公司对“医保卡外借”的容忍度也有所不同准,有的会直接拒赔,有的只要能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是代开药即可,即便如此,这些举证的过程也会让我们大动干戈,尤其在申请保险金的时候,多半是家庭遇到大事的时候,大家还是希望能够顺顺利利地获得理赔。

回过头来想想,假设真的被保险公司查出有瞒报的“病史”,既不能获得赔偿,又有可能被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两年不可抗辩

相信很多销售人员都会用一个“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来安抚那些不能通过“健康告知”的消费者,在他们的口中,这个条款简直成为了“带病投保”的保护伞。

那到底有没有这样一个“两年不可抗辩”的条款呢?

还真有!

但也没有传言中的那么神乎其神。

我们再来看看《保险法》第十六条中其它部分的阐述。

...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很多销售人员都会用上面第一段中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为由,误导消费者只要“挺过”两年,这份瞒报“病情”的保险就算度过了“危险期”。

这里有些断章取义的感觉。

“不得解除合同”不假,“应当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也没错,但并不是针对你所瞒报的那些疾病。

倘若在投保时隐瞒了“甲状腺结节”这一项,而两年后因为“甲癌”去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一定是拒赔

首先医保卡里有就医的记录、体检报告里也有相关的说明,很明显这里违反了《保险法》中关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是“因重大过失未发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解释。

有些朋友会问:如果申请理赔的疾病,与瞒报的疾病没相关性,那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吗?

如果真的没有相关性,保险公司也是会赔付的,但有时未必会十分顺利;很多情况下,这样的赔付是需要当事人向保险公司申诉或是由法院来判决。

有些朋友还会问:如果申请理赔的疾病,与虚报的疾病存在一定的相关性,那保险公司会给付保险金吗?

这种情况确实是个未知的结论,真的需要由法院来判决到底应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偿;都闹到法院了,相信也不是轻而易举能解决的争端。

这些不必要的麻烦,分明可以在投保之初去避免的,为什么还要为我们自己留下一个未知的隐患呢?

因为如果是“除外”承保,顶多也就是明确哪些疾病不理赔,但对于其它的责任保险公司还是会照常履行。

相信上面的这些内容,销售人员在鼓励消费者去“挺过”两年时候,一定不会告诉消费者吧!

所以呢,对于“健康告知”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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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十余年的前IT男,跨界迈进保险业。

抛弃专业、枯燥的术语,说“人话”聊保险,写能让您看明白的保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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