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假口罩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疫情防控期生產銷售假冒醫用口罩,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

生產、銷售假口罩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並沒收財產。


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用於防治傳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具有防護、救治功能,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以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相關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最高刑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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