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老人能養仨孩子,母親去世後,仨孩子怕吃虧養不了一個父親

兩老人能養仨孩子,母親去世後,仨孩子怕吃虧養不了一個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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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盾導讀

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具體到實際生活中,如何孝敬老人、如何贍養老人卻並不是那麼好說請;

如果您是獨生子,那麼老人贍養問題無法推卸;

如果您兄弟姐妹較多,那麼雖然贍養老人能夠減輕部分壓力,但,所謂“不患寡而患不均”這是人性!怎樣公平的分擔贍養義務又是一個問題;稍不注意就會鬧得親情淡漠甚至破裂;

兩老人能養仨孩子,母親去世後,仨孩子怕吃虧養不了一個父親

在有多個子女情況下,面對無生活能力老人的贍養問題,在我國大部分地區是輪流照顧;

其中,也有“分養”照顧,這種情況在農村地區較多;即,一名子女負責一名老人(父親或者母親)的贍養義務,直到送逝!

分開贍養解決了一些現實問題,如不必來回輪流奔波而增大精力壓力、從形式上看贍養義務分擔較為公平;但如果其中一名老人提前離世,勢必會打破分養時的公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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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那麼,約定好的分養方式,因一名老人離世,未離世一方的贍養義務人能否要求另一名義務人再行共同分擔贍養義務?以下事件向您展現:

事件概述

老王與老伴兒王老太生活在農村地區,共生育三名子女,即長子王大,次子王二,長女王妞;三名子女現均已婚嫁成家,可謂兒孫滿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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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隨著年齡的增大,老王與老伴不再像年輕時能幹,基本上將存款用於三名孩子婚嫁後就不再有什麼盈餘,逐漸也喪失了勞動能力;

隨著父母年事漸高,三兄妹商量著兩位老人的贍養問題;在農村,一般嫁出去的女兒是不承擔老人贍養義務的,當然也不分割家庭財產;

最終王大、王二進行了分養約定:王老太體弱多病平時離不開人,贍養責任大;作為老大自願負擔任務較重的贍養義務,即王大負責為王老太養老送終;王二負責老王的養老送終義務;

兩老人能養仨孩子,母親去世後,仨孩子怕吃虧養不了一個父親

王大、王二分養兩位老人若干年後,王老太因病去世,王大一手操辦與承擔了母親的喪葬事宜與費用等;

相對的,老王隨著年齡的增長,各種疾病凸現,需要照顧的方面日漸增多;王二看到大哥送走母親後,一身輕鬆,漸漸心裡不平衡起來!

最終,王二在媳婦的攢做下,以老王的名義將王大與王妞一併起訴到法院,要求二人一併承擔老王的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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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法盾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九條 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等權利。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第二十條 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願。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老年人組織或者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協議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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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獲知:

1、子女贍養老人是自身的法定義務,不能拒絕履行;

2、子女不得以放棄繼承父母遺產等為由拒絕贍養老人,如農村地區,女兒不能以已經出嫁且不繼承家中一切財物為由拒絕承擔贍養老人的義務;

3、贍養協議其實質是贍養義務人之間(非贍養人與被贍養人之間)所簽訂協議,是對自身應盡贍養義務履行形式的一種約定,不能因贍養協議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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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

王大與王二所協商訂立的分養(贍養)協議,是為更好的具體分擔自身贍養義務,僅在贍養義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分養(贍養)協議內容不能損害被贍養人的權益;

兩老人能養仨孩子,母親去世後,仨孩子怕吃虧養不了一個父親

圖文無關

分養(贍養)協議的分工贍養在老人得到充分贍養照顧的前提下,可視為全部贍養義務人盡到了自身的贍養義務,是合理、合法的;

但,王老太去世後,並不意味著王大作為兩位老人的贍養義務人,就已經履行完畢自身贍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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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與老王共同居住的王二向本院提供證據證明,其能力有限不能妥善盡到全部贍養義務,即,老王不能享有充分的被贍養權益,故,作為贍養義務人的王大與王妞應當一併承擔老王的贍養義務;

關於(贍養)協議:母親王老太由王大負責一切費用,父親老王由王二負責一切費用的約定;王大可就贍養王老太期間較之王二贍養老王期間的費用差額,另行訴訟;

法盾評析

1、贍養老人是作為子女的應盡義務,輪流照顧贍養也好,分養贍養也好,應當以老人得到充分妥善贍養照顧為目的;

2、對老人的贍養,以追求公平為目的,顯然是很難實現的!因為法律不可能量化細節!老人的贍養不僅僅體現在物質上,也包括精神層面;而生活質量的保障,不能用公平概念來衡量;

3、作為道德被擊穿後的最後防線,法律只能依據“怎樣保障老人更好的被贍養”這一最低標準來認定事實與裁判,至於公平原則為後選;作為子女,是否相較其他姊妹多照顧一點老人,多為自己父母付出一點,就該感覺吃大虧了?不公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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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身邊是否有這種,擁有多個子女的家庭,而兄弟姊妹還在相互推諉造成老人無法妥善被贍養的事例?可以留言共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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