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出租不可隨意坐 司機盜竊防不勝防

【案情回放】2018年4月19日2時30分,畢某酒後與朋友在北京市朝陽區工體某飯店門口租乘闞某駕駛的黑出租車,畢某坐在副駕駛位置,將隨身攜帶的手提包放在身體左側,用手機給朋友發消息報平安後將手機放入隨身攜帶的提包中,途中畢某睡著。闞某將畢某叫醒時車輛已到達某公寓東門,畢某攜帶手提包下車後,闞某未索要車費,立即駕駛車輛離開。畢某到小區門口時,發現手提包內物品被盜,遂借用門口保安電話撥打自己被盜2部手機電話(1部是關機狀態,1部接通後被關機)。5月9日17時許,民警將闞某抓獲歸案,在闞某暫住地起獲畢某被盜財物。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人闞某犯盜竊罪。闞某上訴,理由是其並未盜竊畢某手提包內財物,涉案財物是從手提包內掉落的,其只是撿到財物,不構成犯罪。二審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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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論法】北京恆略律師事務所韓廣東律師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闞某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侵佔罪或是盜竊罪。本案中,闕某在畢某下車時便已經發現其財物遺留在車上,即使是撿到的,其非但未提醒畢某,反而為避免畢某發現而未索要車費便駕車離開。畢某下車後在很短的時間內便發現提包內兩部手機不見,並撥打手機,闞某將手機關機,將涉案財物佔為已有。以上足以說明闞某在財物未脫離畢某實際控制時便產生了非法佔有該財物的主觀故意,且在該主觀故意的支配下實施了一系列積極行為使畢某的財物脫離被害人的實際控制之下。因此闞某構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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恆略律師提醒:盜竊罪與侵佔罪的重要區別是盜竊罪中行為人的積極行為導致涉案財物脫離被害人的實際控制。如果財物脫離被害人的實際控制與行為人的行為無關,行為人僅是在之後據為已有,應當認定為構成侵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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