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讲解(四)

三 大病医疗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1、扣除标准:医保目录自费部分 (财综【2018】62号)

①1.5万元以内,自行负担,

②1.5万元—9.5万元,允许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即:限额8万元)

③9.5万元以上,自行负担。

2、谁来扣除?

①自己扣除或者配偶扣除。

②如果是“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生了大病,则可以由父母中的其中一人扣除

③纳税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分别计算扣除额。不允许合并结转。

3、

扣除年度? 结算医疗费年度。

4、什么时候扣除? 唯一一项需要在汇算清缴时才能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问题1:请问我每一年的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15000元,而第二年没到15000元,那我第二年还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吗?

问题2:我现在生病没有上班,也没有多少的收入,我每年花费的医药费都是老公负担的,请问这部分的医药费支出能否在我老公的个人所得税里扣呢?

问题3:现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可以都由本人来扣,那么是各自单独计算扣除限额还是累计计算扣除限额?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讲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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