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河北省住建廳發佈《河北省建築市場主體嚴重失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對列入市場“黑名單”的判定標準與懲罰措施進行明確。
列入“黑名單”的10大情形!
①、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12個月內發生2次及以上較大事故;
②、弄虛作假取得企業資質或個人註冊資格的,參與招投標時提供虛假材料、信息的;
③、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圍標串標的,轉讓、出借、偽造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
④、在從業過程中被追究刑責的,專業技術人員“掛證”或者單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
⑤、違法違規拖欠勞務工資等造成重大信訪事項的;
⑥、認定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被納入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⑦、因拖欠農民工工資被國家、省人社部門列入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的;
⑧、暴力抗法,企業被認定由涉黑涉惡人員開辦的或在房建和市政工程建中,被認定為黑惡勢力的;
⑨、12個月內受到2次及以上市級嚴重失信預警的;
⑩、無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負主要責任的。
1、列入“黑名單”的相關處罰措施:
- 信用評價按最高分扣除;
- 對承攬的項目要進行重點核查;
- 暫停受理其資質升級、增項等申請;
- 限制其在必須招標項目中屬於限制投標情形的投標行為;
- 不作為評優表彰、政策試點和項目扶持對象。
2、再次被列入“黑名單”的:
- 省內建企:進行資質動態核查,不達標的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
- 省外建企:通報其註冊地省級住建部門依法處理。
3、“黑名單”管理期滿後,市場主體
- 糾正失信行為的,於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相關信息存入企業誠信檔案繼續保存。
- 未糾正失信行為的,期滿不予移出並自動續期,每次續期時限為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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