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嗎?看完下面的案例,答案和您想的一樣嗎?

【案情簡介】

1952年出生的賀某如今已年近七旬。萬某和賀某系夫妻關係,萬某在與賀某結婚前與他人育有一子萬某利。萬某利從出生後一直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後上大學,參加工作。期間萬某和賀某偶爾看望萬某利,並向萬某利提供經濟幫助。萬某和賀某婚後生育一女,現均已成年。萬某於2015年去世,賀某要求繼子萬某利對其承擔贍養責任,每月支付生活費及醫藥費。


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嗎?看完下面的案例,答案和您想的一樣嗎?


【律師解讀】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從以上法律規定看,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間有繼承權,且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僅為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間沒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係,由此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義務和贍養義務是對等的,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該撫養關係、教育關係是否形成,可以通過審查再婚時繼子女是否成年,雙方生活時間的長短,繼子女是否實際接受生活上的照顧撫育。本案中,萬某與賀某結婚時萬某利尚未成年,雙方均認可萬某利從小跟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即便賀某提供了部分經濟上的幫助,亦沒有證據證明其本人對萬某利進行了監護、家庭教育等撫養教育義務行為,因此雙方家庭身份融合程度低,不適用婚姻法中關於父母子女之間的規定。故本案賀某與萬某利未形成撫養關係,僅僅是倫理意義上的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賀某要求萬某利履行贍養義務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


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嗎?看完下面的案例,答案和您想的一樣嗎?


【判決結果】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親生子女與父母的有關規定,即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萬某利從小跟隨祖父母一起生活,由祖父母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間未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係,故原告賀某無權要求萬某利履行贍養義務,駁回原告賀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諮詢熱線:4006664885


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嗎?看完下面的案例,答案和您想的一樣嗎?

律師嘮一嘮特約律師:劉會民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