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吃黑”抢“毒品”,8人持刀互砍,情节堪比电影,如何定性?

3月10日,桂林生活网上报道了一则新闻,说的是双方碰头交易毒品,买家“黑吃黑”,双方8人持刀互砍,结果抢的只是冰糖。双方怕吃亏纷纷报警。案件情节堪比电影。

【案情】

2月初,一湖南籍男子通过网络联系一广西籍男子求购毒品,广西籍男子谎称有大量“K粉”。双方达成合意。

3月2日凌晨,湖南籍男子带领两名同伙,驱车到桂林市七星区环城北二路某小区门口,与广西籍男子一方五人碰头,进行毒品交易。湖南籍男子以现金人民币15100元向对方购得一批“K粉”,并且交了钱。湖南籍男子在毒品交易时见广西籍男子的袋子内还有不少的“K粉”,产生了抢劫的想法,于是和两名同伙拿出刀具,抢劫广西籍男子的毒品,不料对方也有携带刀具,双方持刀打在一起,造成双方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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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籍男子被砍伤后报了警,称自己被砍,但由于不熟悉地形说错了位置。民警到场未发现报警人和打斗的痕迹。

3月2日8时许,由于知道对方报了警,害怕自己一方吃亏,广西籍男子到东江派出所报警,声称自己被抢,为了自保和对方发生斗殴。经审讯,广西籍男子称其将冰糖用车胎碾碎制成假毒品,在与对方交易后被抢。随后,广西籍男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贩卖假毒品所得的15100元赃款被依法扣押。

3月3日,湖南籍男子一方的两名男子在医院治疗时被抓获。另外一名同伙也在3月9日被抓获。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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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01 广西籍男子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贩卖假毒品如何定性?

对于贩卖假毒品问题,实务中早有定论,直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明确: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贩卖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走私、贩卖、运输、窝藏的,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窝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将精制毒品稀释后贩卖,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炼不纯而含有较多杂质的,不论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应当以毒品犯罪认定。

所以,广西籍男子一方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行为性质属于诈骗,诈骗数额15100元,属诈骗数额较大,依法构成诈骗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被抢时反抗如何定性?

广西籍男子一方没有预料到湖南籍男子一方会“黑吃黑”,而且直接持刀抢劫。虽然双方持刀对砍,但是广西籍男子一方属于自保,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因为广西籍男子一方虽然保护的“毒品”是“黑”的,但是其人身权益是“白”的,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广西籍男子一方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当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且面对抢劫等严重的暴力犯罪时,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的。广西籍男子一方人提前准备了刀具,并不妨碍正当防卫认定,这在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案例有明确。不过,这只是结合报道的案情分析,具体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还得结合详细的案情,并根据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来判断。

综上,广西籍男子一方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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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湖南籍男子一方的行为如何定性?

首先,购买毒品如何定性?

可能大家认为贩卖毒品仅仅是贩卖毒品行为,实际上,为了贩卖毒品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也是属于贩卖毒品。上述案例中,湖南籍男子一方非法购买价值15100元的“K粉”,数量可不少,要说是拿来自己吸,难让人信服,其应该是拿来贩卖。为了贩卖毒品而非法收买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但是,由于是假毒品,且没有卖出去,属于贩卖毒品未遂。

其次,抢劫毒品如何定性?

湖南籍男子一方在购买毒品完成之后,才产生了抢劫毒品的故意,这属于另起犯意,且客观实施了持刀抢劫行为。问题在于抢劫的是违禁品,而且还是假的违禁品。这又如何评价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释[2005]8号 )规定: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对象,实施抢劫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应以抢劫罪与具体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抢劫毒品,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违禁品的数量仅仅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所以,湖南籍男子一方已构成抢劫罪。湖南籍男子误以为是真毒品而抢劫,这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如果没有其他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不过,在报道中看不出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湖南籍男子一方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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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与案件无关

【结语】

这个案件确实堪比电影情节,但是,我希望这种事情还是在电影中看就好,在生活中最好不要有这种事情。毒品对社会危害十分巨大,应当坚决打击这类犯罪。我们都要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你对该案有何看法呢?欢迎发表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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