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下发重要通知!事关大家洗海澡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

青岛市海水浴场的管理与服务品质,

打造安全舒适、洁序净美的海水浴场环境,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了

《青岛市海水浴场管理与服务导则(试行)》

(以下简称《导则》),

于3月13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导则》对海水浴场的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范。

◉《导则》提出,海水浴场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监督、属地管理、规范经营的管理原则,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

◉ 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开放。

◉ 海水浴场每年开放前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

◉ 海水浴场必须有明确的开放和关闭时间,海水浴场关闭期间禁止下海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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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第二海水浴场。资料图。

海水浴场游泳区域应为细沙,海底应无淤泥、乱石等,水下地形应平缓、无暗礁。游泳区内不得从事海上经营性活动。救生员按海水浴场海岸线每100米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并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海上救生岗救生员1人。按标准设置瞭望塔(台)。瞭望塔(台)间距小于等于100米,高度不低于2米。


设立至少1处救护站,并设置醒目标识。安排专业的医护人员驻场,配备救护所需的医疗器具。救护站不得出现医疗经营行为。经营业户应当亮证经营,不得出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尾随兜售,强买强卖。海水浴场内的冲浴更衣服务、出售的商品和物品租赁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业户应当明码标价。摩托艇、滑翔伞等娱乐设施、设备必须具备质量合格证书。


《导则》征求完社会意见后,还将经过专家论证,具体管理和服务准则以最终确定的版本为准。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3月27日前反馈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容景观管理处。

◆ 反馈地址:青岛市市北区新凯达大厦


◆ 邮编:266071


◆ 反馈邮箱:csgljsrjgc@qd.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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