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關於帶薪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年休假制度是指員工每年享受的連續休假期間,在年休假期間工資照付。年休假制度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一般由單位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而定。

我國勞動法第 45 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1991 年 6 月 15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 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務類人員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週。目前, 國務院對職工年休假尚無新規定,用人單位按照 1991 年 6 月 15 日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執行。

企業職工休年休假,一般由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和實際情況, 參照上述規定自行確定,應統一安排,不能因年休假而影響生產成本或工作任務的完成。職工的年休假一舤應在本年度享用。

對於具體的按工工齡享受的休假天數,勞動人事部沒有總括的規定,只有一些地方的人事局規定了具體的工齡和休假天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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