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澤檢察機關成功辦理全市首例認罪認罰從寬後又上訴的抗訴案件



菏澤檢察機關成功辦理全市首例認罪認罰從寬後又上訴的抗訴案件


檢察官出庭支持抗訴


近日,菏澤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成功辦理一起抗訴案件。原審被告人張某某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後又反悔上訴,同時鉅野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菏澤市檢察院依法支持抗訴。


最終,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由原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被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個月。


據瞭解,該案是菏澤首例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後,被告人上訴,檢察機關依法抗訴案件。


案情回顧


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2013年4月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三萬元。2017年6月因患有嚴重疾病(心梗)被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機關強制戒毒兩次。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販賣毒品罪被鉅野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同年10月10日移送鉅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鉅野縣檢察院根據其犯罪數額、情節及認罪認罰態度,依法與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提出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的精準量刑建議,鉅野縣人民法院依法採納了該量刑建議。判決作出後,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反悔,提出上訴。


菏澤檢察機關成功辦理全市首例認罪認罰從寬後又上訴的抗訴案件


第五檢察部討論案情

審查情況


鉅野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在事實、證據沒有發生任何變化的情況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系以認罪認罰形式換取較輕刑罰,再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提起上訴,應迴歸標準化量刑,依法提出抗訴。


菏澤市檢察院受理案件後,負責該案的第五檢察部經認真聽取彙報、全面細緻審查案件材料、召開檢察官聯席會議、訊問原審被告人,最終認為,在檢察官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後,若沒有新的事實證據或其他正當理由,僅以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則是對原認罪認罰具結書的否認和撤銷,不是真誠的認罪悔過,原量刑建議提出的基礎已不存在,不應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應依法支持抗訴。


2月21日上午,該案通過遠程視頻系統在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2月24日,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支持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依法改判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


魯檢君說法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減少社會戾氣,促進社會和諧。該制度實施以來,檢察機關積極發揮主導作用,本案中,原審被告人在一審判決中,已經得到了實實在在的量刑優惠。被告人固然享有上訴權利,但若無正當理由上訴,反而引起了不必要的二審程序,浪費了司法資源,加大了司法成本,也表明其不是發自內心地尊重司法裁決,不是真誠的認罪悔過。


對此,檢察機關應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穩妥把握認罪認罰案件的抗訴問題,依法提出抗訴並非僅僅為了加重上訴人的刑罰,而是通過抗訴的方式引導被告人形成尊重認罪認罰具結和承諾的自覺,從根本上減少無謂的上訴和不必要的二審程序,助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良性運行。


來源 | 菏澤市人民檢察院

圖文 | 李燕

統籌 | 王蓉蓉

審核 | 王蓉蓉、李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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