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争议!《人民司法》|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能否参与分配?

来源:《人民司法(应用)》2012年第3期

我院的一起执行案件进入参与分配程序时,被执行人所在的国家税务机关发函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增值税1385136元并主张优先受偿。对该笔税款的处理,我院在审查中形成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参与分配程序不同于企业破产程序,税务机关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缺乏生效执行依据,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税收属于国家公债权,该笔税款可以参与分配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顺和同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收债权享有法定优先权,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税款产生之后的担保物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4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优先权参与分配并不以存在执行依据为前提,可见,

税务机关可以就被执行人欠缴的税款参与分配并主张优先权。因此,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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