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来我网·益齐说法14」网络发言有“规矩”网上发言不可“随心所欲”

鲁网3月13日讯 近日,被告人F某某在QQ群中侮辱火灾中牺牲的英雄烈士一案在淄博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F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管制8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好多喜欢网上发言的人不禁要发表意见,为什么在网上说几句话就要承担如此之重的刑事与民事责任。殊不知,我国法律对在微信群、QQ群、网络直播间、论坛中等传播工具发表不当言论的行为是有明确规定的,言语不当应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责任。

一、“言语不当”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二、“言语不当”可能会承担行政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言语不当”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因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言也不能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于不顾的“随心所欲”。公益律师提醒大家,在享受网络给我们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我们应当规范上网行为,学法知法,谨言慎行,要自觉提升网络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通过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与网络道德的行为,净化网络空间,培养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本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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