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來我網·益齊說法14」網絡發言有“規矩”網上發言不可“隨心所欲”

魯網3月13日訊 近日,被告人F某某在QQ群中侮辱火災中犧牲的英雄烈士一案在淄博高新區法院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F某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管制8個月,並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在省級媒體上公開道歉。好多喜歡網上發言的人不禁要發表意見,為什麼在網上說幾句話就要承擔如此之重的刑事與民事責任。殊不知,我國法律對在微信群、QQ群、網絡直播間、論壇中等傳播工具發表不當言論的行為是有明確規定的,言語不當應承擔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法律責任。

一、“言語不當”可能會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侵權人承擔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或者恢復名譽等責任形式的,應當與侵權的具體方式和所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侵權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在網絡上發佈公告或者公佈裁判文書等合理的方式執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侵權人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二、“言語不當”可能會承擔行政責任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言語不當”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佈,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佈,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因此,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上發言也不能置法律、道德、民族情感和公序良俗等於不顧的“隨心所欲”。公益律師提醒大家,在享受網絡給我們帶來生活便利的同時,我們應當規範上網行為,學法知法,謹言慎行,要自覺提升網絡道德素養和法律意識,通過自覺抵制有損網絡文明與網絡道德的行為,淨化網絡空間,培養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本網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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