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问答】依法防控 战“疫”问答 企业复工复产指引篇(3)

【战“疫”问答】依法防控 战“疫”问答 企业复工复产指引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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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企业还应履行哪些特殊的法定义务?

【战“疫”问答】依法防控 战“疫”问答 企业复工复产指引篇(3)

(1)配合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任务;

(2)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卫生突发事件现场调查、采样、技术检验;

(3)服从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此外,还应当密切关注和及时跟进国家和地方政府各部门发布的新政策、新规定,从而适时调整、避免违规。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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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复工复产后,是否可以采取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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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公司法、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具体规定,分类处理:

(1)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在决议上签名、盖章。

(2)在符合公司法、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

(3)若不符合公司法、章程和三会议事规则,建议先由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修改章程和议事规则,然后才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三会,但应当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办理工商备案。

建议复工复产企业在律师的指导之下严格按照公司法、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权限召开三会,保证决议的有效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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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疫情防控影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能否延期或者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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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已发布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或取消拟召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公告并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

依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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