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你還有這麼多權利沒有享受!(乾貨分享)

近期,很多企業已經復工,人們的生活也逐漸步入正軌,但是受疫情的影響,可能正在被一些問題所困擾。比如,

復工後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週末工作?作為企業如何合法進行“共享用工”?

本期《律師幫幫團》我們邀請了甘肅度方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莉萍和甘肅賽萊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偉為我們逐一解答你可能遇到的一些法律問題!

原來,你還有這麼多權利沒有享受!(乾貨分享)


《律師幫幫團》是由甘肅都市調頻廣播聯合蘭州市城關區委依法治區辦、蘭州市城關區司法局共同開辦的融媒體節目,針對個人或者企業遇到的與疫情相關的各類法律問題,由律師團隊做出專業解答,為個人和企業進一步發展出謀劃策、保駕護航,同時也對大家普遍關心的社會熱點、公益慈善等問題進行答疑解惑。


Q:復工後企業是否可以要求員工週末工作?

A:週六周天是法律規定的休息日。根據勞動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既可以選擇給勞動者安排補休,也可以選擇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對於補休的具體實施並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企業既可以事先安排職工休假,又可以事後安排職工休假,只要把工作的時間補上,是合法的。不過有的單位想把調休的時間補得快一些,直接把雙休改為“不休”法律是不允許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本次新冠疫情,對企業和勞動者都有很大的影響,雙發還是應當互諒互讓,讓企業儘快復工復產。


Q:企業如何合法進行“共享用工”?


A:目前,盒馬鮮生與餐飲企業之間實行“共享用工”,進行用工餘缺調劑,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力資源配置效率。很多企業想效仿,但需要明確“共享用工”並不改變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原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社會保險等權益,其本質上是一種外部借調關係。這需要原用人單位督促借調企業為員工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和工作任務,保障勞動者身心健康,並與合作企業、借調員工之間簽訂《借調協議》,對其中員工的權利義務、企業之間的商業秘密保護、人才流失、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費繳納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特別注意不得以借調為名,行勞務派遣之實。


Q:企業規章制度須滿足哪些要件才合法有效?


A: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因此,規章制度的合法有效要件為:

(1)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即內容合法;

(2)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即已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已向勞動者公示告知。該部分要件的有效證據形式,如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會議討論記錄,組織員工學習培訓的記錄或簽到簿、確認書等,用人單位須妥善留存。


Q:民事糾紛到法院起訴應當滿足哪些要求?


A: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了起訴必須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一是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這裡的“利害關係”指的是訴爭糾紛事項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關聯。通俗的說就是訴爭的事項侵犯到了原告自身的合法權益;或者侵犯到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原告基於約定或法律規定可以代為他人行使訴權。

二是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這裡的明確指的是被告必須具體,換言之,人民法院能夠通過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來確定被告的唯一性。至於被告與案件是否有利害關係,並非起訴時法院審查的問題。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作為被告,只能導致原告敗訴,而並不能阻止原告提起本次訴訟。

三是要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訴訟請求的具體”,是指你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必須是法院能夠明確進行裁判的具體事項,比如你起訴的請求是“請求人民法院維護我的合法權益”,合法權益究竟指向的是哪一項權益?是還錢?還是支付貨款?還是賠償損失?所以這就不是一個明確、具體的訴訟請求。所謂“事實理由的具體”,是指你提起訴訟的事實框架要讓法院能夠明瞭你為什麼而起訴?比如離婚訴訟中,你不能只說我要離婚,而是要告訴法院,你是因為感情破裂離婚,還是因為家暴、對方吸毒等事由離婚。

四是要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並不是所有的事項都能訴諸法庭。比如說約定仲裁事項、農村村民自治事項等等。也並不是所有的訴訟都能在原告中意的法院提起,比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就只能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以上就是提起一個訴訟必須滿足的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但不代表同時具備這四個條件,就一定能提起訴訟,法律還規定了一些不能起訴的情形,比如在婦女懷孕和哺乳期間,男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即便你滿足上述四個條件也不行。當然這種規定只是個別規定,絕大部分情況下,同時滿足上述四個條件的,就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予以受理。


Q:民事案件裡,裁定駁回起訴與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有什麼區別?

A : 首先,概括來講,裁定駁回起訴是法院在程序法層面上認定當事人是否能夠起訴的問題;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在實體法層面認定當事人是否能夠勝訴的問題。舉個不太恰當的比喻。眼前有一袋面,你想烙餅子吃,那麼你得解決兩個問題:一是這袋面你能不能用來烙餅子?這袋面也許是別人的,也許有其他用途,這都導致你烙不了餅子,這對應的就是訴權問題,即你能否提起訴訟的問題。二是你用這袋面烙的餅子能不能吃?好不好吃?也許因為配料、火候、手法等問題,你用這袋面烙的餅子不能吃或者很難吃,這對應的就是能否勝訴的問題,其中的配料、火候、手法等就是訴訟中的法律關係認定、爭議焦點判斷、證據選擇等問題。

其次,從訴訟成本上講,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相當於法院認定你沒有起訴的權利,繼而案件沒有進行實體裁判,此時,當事人向法院繳納的訴訟費用全額退還,需要注意的是,這裡僅指訴訟費用,並不包括保全費、鑑定費等其他費用。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法院在進行實體審理後,對你的案件實質內容做出了評價,此時的訴訟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最後,從法律後果上看,裁定駁回起訴是因為你的起訴缺乏必要的條件,待條件成就後,當事人仍然可以就同一事實以同一法律關係重新提起訴訟。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因為你通過證據展現的事實,沒有辦法證明你的訴訟請求的合法性和正當性,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後,即是對該法律關係下的糾紛作出了最終評價,基於法院對一個法律事實不能重複作出評價的原則,終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當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實以同一法律關係再次提起訴訟。


Q : “對一審判決經審理查明部分有無異議”究竟是什麼意思?

A : 打過官司的朋友可能都遇見過這種情況,二審法官提問的第一個問題往往是“對一審判決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有無異議?”,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具體分析一下。

首先,民事案件中,查明事實加法律適用得出裁判結論。對應在判決書中,查明事實即是“經審理查明部分”,法律適用(或者說判決理由)即是“本院認為”部分,裁判結論即是“判決如下或裁定如下”的主文部分。

其次,一二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審查程度並不相同。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的審查較為全面;而二審法院更主要的是對一審裁判文書的法律適用進行審查,事實層面,只對當事人有異議的一審認定事實進行審查。這也就是二審法官通常會問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中經審理查明部分有無異議?”的原因。有異議的部分才審查,無異議的部分不審查。

綜上,當事人若不服一審判決,一定要仔細閱讀一審判決的經審理查明和本院認為部分,有針對性的提出上訴請求和理由。尤其對一審認定錯誤的事實,一定要運用證據進一步加以證明。

最後說句題外話,我國採取兩審終審的司法制度,一般案件,二審結論即是終審結論,當事人無法再行上訴,最多隻能選擇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再審程序。但再審程序不是一個訴訟中的必經程序,這就意味著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不一定會得到法院的受理。現實情況也是,再審案件的受理,比例非常小。結合前述中一二審審查切入點的差別,大家若真遇到訴訟官司,一定要非常非常重視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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