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后身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时,还得赔

大家都知道,在签订合同时,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两年内保险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是,这个解除合同也存在有期限的,超过一定时间不解除,就可以视为放弃解除权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介绍一下。

男子投保后身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时,还得赔

案例详情:

张某于2012年8月,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意外伤害人寿保险。

2013年6月,投保人张某驾车坠谷意外身亡,后于殡葬管理处火化。

另查明,张某于2002年8月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职业。

张某在投保本案保险时,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其所从事的职业。

其与被告所订立的上述保险条款中约定,长途客货运输车司机及随车人员不属于投保范围。

男子投保后身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时,还得赔

保险公司于2013 年8月,开庭审理时当庭提出解除与张某的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张某在投保时,未将其职业为长途客货运输车司机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该内容对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具有决定性影响。

所以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但是保险公司在2013年6月,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张某的继承人提出理赔要求后。

至继承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及保险公司于2013年7月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保险公司早已知道投保人存在,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至开庭审理前,并未提出解除合同,而仅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从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起,已经过了30天,则保险公司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得再解除合同。

在解除权益丧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男子投保后身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时,还得赔

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保险公司给付张某继承人,意外身故保险金 18 万元。

懂宝学堂:

通过保险公司的询问,来确定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

既符合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评估的专业要求,又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增强了对投保人的保障,而且在保险实务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 《保险法》规定只有在投保人

<code>“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code>

同时,新保险法规定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男子投保后身亡,保险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时,还得赔

在保险实务中,一些保险营销员为了赚取保费和佣金。

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使已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也装聋作哑。

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具备投保条件,主动诱导、帮助投保人隐瞒事实,签订保险合同。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后,却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理由。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对于投保人来说有失公平。

因此,让保险公司承担明知故犯行为的后果,能够体现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最大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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