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保後身亡,保險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時,還得賠

大家都知道,在簽訂合同時,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兩年內保險公司是有權解除合同的。

但是,這個解除合同也存在有期限的,超過一定時間不解除,就可以視為放棄解除權

下面我們通過一個案例來介紹一下。

男子投保後身亡,保險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時,還得賠

案例詳情:

張某於2012年8月,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意外傷害人壽保險。

2013年6月,投保人張某駕車墜谷意外身亡,後於殯葬管理處火化。

另查明,張某於2002年8月起從事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職業。

張某在投保本案保險時,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其所從事的職業。

其與被告所訂立的上述保險條款中約定,長途客貨運輸車司機及隨車人員不屬於投保範圍。

男子投保後身亡,保險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時,還得賠

保險公司於2013 年8月,開庭審理時當庭提出解除與張某的保險合同。

案例分析:

張某在投保時,未將其職業為長途客貨運輸車司機的情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

該內容對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具有決定性影響。

所以保險公司,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但是保險公司在2013年6月,事故發生後,投保人張某的繼承人提出理賠要求後。

至繼承人向本院提起訴訟,及保險公司於2013年7月收到本院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保險公司早已知道投保人存在,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

至開庭審理前,並未提出解除合同,而僅在開庭審理時提出解除保險合同。

從保險公司知道解除事由起,已經過了30天,則保險公司喪失保險合同解除權,不得再解除合同。

在解除權益喪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得再以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為由拒賠。

男子投保後身亡,保險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時,還得賠

最終,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保險公司給付張某繼承人,意外身故保險金 18 萬元。

懂寶學堂:

通過保險公司的詢問,來確定投保人告知義務的範圍。

既符合保險公司對承保風險評估的專業要求,又體現保險合同的公平合理性。

增強了對投保人的保障,而且在保險實務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修訂後的 《保險法》規定只有在投保人

<code>“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code>

同時,新保險法規定合同解除權 “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

男子投保後身亡,保險公司欲解除合同,法院:解除不及時,還得賠

在保險實務中,一些保險營銷員為了賺取保費和佣金。

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即使已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也裝聾作啞。

甚至明知投保人不具備投保條件,主動誘導、幫助投保人隱瞞事實,簽訂保險合同。

一旦保險事故發生後,卻以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為理由。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這對於投保人來說有失公平。

因此,讓保險公司承擔明知故犯行為的後果,能夠體現保險合同的公平性和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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