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表妹跟男朋友戀愛兩年之後準備結婚,本來兩家商量共同出資付婚房首付,但是男方家自己出資付了首付,男方父母還對錶妹說,年輕人的工資也不高,結婚之後還要養孩子,為了不讓他們受苦,以後的按揭也不用他們小倆口還,只要表妹家拿出10萬塊錢裝修就行了。

表妹聽了,覺得婆家考慮很周到,就答應了。沒想到,結婚4年後,因為性格問題而離婚的表妹,身無分文,空手而歸。

其實,我並沒有這樣一個表妹,這個故事,是我在一本書裡看到的,這本書就是今天要推薦的《好的婚姻,要守護財產和愛》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這本書不僅可以幫我們解答婚戀家庭中房產問題、夫妻雙方面臨的共同財產、出軌、家暴等問題,還可以幫我們解決在婚姻中感到被剝奪、無價值、產生焦慮等問題,讓我們更精準地理解婚姻法,把握自己的幸福。

這本書的作者吳傑臻,是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婚姻家事法律事務部主任,巴黎第二大學和巴黎第十大學法學碩士學位,百萬粉絲正能量微博大V,婚姻法律領域最具熱度KOL,處理超過1000起婚戀糾紛,是2018年新浪十大影響力法律微博。

打開這本書,一起來升級你的婚姻掌控力。


第一部分:婚戀中的房子問題


像上文表妹遇到的情況,表面上看,是婆家替他們小兩口的婚後生活做了長遠的考慮,實際上,表妹這是一腳跳進了婆家買房給她挖的坑。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眾所周知,房屋屬於不動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婚後,表妹住的這套房子是男方的婚前按揭房,屬於男方的個人房產,離婚的時候法院會判給男方。如果存在婚後共同還貸,男方補償給女方的錢等於婚後共同還貸加該部分的增值除以二。但是表妹的婆家提出,婚後由公婆幫助還按揭,那就意味著,表妹沒有共同還貸,所以這套房子也就跟她沒有任何關係。

還貸款真實情況是男方父母自己還,還是有時男方取現給父母,也未可知。而實際上,表妹的工資雖然用在了婚後的日常開支,卻成了看不見的付出,離婚的時候,雖然出過裝修的錢,但也只能分得一些舊的家用電器,所以一旦離婚,她的境況會很難。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房子對於中國人的意義重大,人們將房子作為安身立命的場所,有了房子才有在這個世界上的歸屬感。

因此,在談婚論嫁買房時,作者給我們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雙方家庭均可以買房,最好各自按揭一套,雙方均享受首套房福利。如果合資買房,建議協商各自出資比例和房屋份額,避免各自暗地裡盤算對方。

第二,無論如何,任何一方都不應讓對方出資裝修,而應轉化為購房出資款。

第三,男方在協商房屋份額比例時,可以考慮將相應份額換算成彩禮。

有一句話說得好,蝸牛也是牛,扛著房子走路的牛, 不必在乎風吹雨打,不必擔心石子磚渣,就連蝸牛都知道房子的重要性,要步入婚姻殿堂的人們,更要把房子問題放在第一位。


第二部分:婚前同居,這些事情你一定要懂


不知道你有沒有聽說過“事實婚姻”這個詞,事實婚姻是針對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指男女未經合法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群眾也認可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事實婚姻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是考慮到我國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之間的關係是予以認可的。

雖然從1994年2月1號以後,我國的《婚姻法》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這並不代表徹底不承認事實婚姻。例如明知道人家有配偶或者自己有配偶,還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實婚姻,仍然認定是重婚罪。

不管是事實婚姻還是暫時居住在一起,同居總要過日子,過日子就會涉及到財產,所以同居中的財產問題也是同居者需要了解的。

法律規定,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所謂一般共有,就是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出資比例共有。同居生活中,一般情況下收入歸各自所有,如果雙方用自己的工資收入共同購買車輛、房子,則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出資比例享有份額。

然而,這裡面最大的坑就是,上了法庭,一方說同居,另一方否認同居,這種情況下是不容易證明的。因此,如果共同出資購買資產,必須要簽署書面協議,把出資和份額都約定清楚。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此外,還有一個群體,他們在同居期間共同創業、投資經營一家店鋪、項目等。此時,雙方也必須簽訂合夥投資協議,否則同居分手時,很難釐清雙方的財產關係。

來看下面這個因同居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

2014年底,李陽與王芳經朋友介紹,看著彼此閤眼緣,建立起戀愛關係。2016年2月,雙方擺酒舉行結婚儀式,隨後同居,但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017年,王芳看中一套房子,籤合同當天,李陽的父親刷卡支付了首付款30萬元。與中介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芳購買此房,總房價為108萬餘元,首付款30萬元。

僅一年後,李陽與王芳分手。2018年7月,李陽與其父親共同向當地法院起訴,要求王芳返還購房首付款30萬餘元,同時對房屋增值部分進行分割。

與此同時,李陽還要求王芳支付婚禮酒席費用6萬元,並且返還價值約3萬元的首飾。

在庭審期間,李陽沒有提供針對酒席費用和禮金的發票等證據,因此王芳不予確認。王芳表示,李陽父親支付的首付款30萬元並非贈予,也非借貸,而是李陽曾經跟她借款的抵扣。在舉行結婚儀式後,王芳一直對李陽進行經濟資助,支付款項多達20多筆,共計46萬餘元。

為此,王芳表示首付款實際上是李陽父親對她的借款抵扣。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經過取證審理,當地法院一審作出判決,王芳將人民幣30萬元一次性支付給李陽父親。

依據是,李陽與王芳自2014年底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6年2月舉行結婚儀式並同居生活至2018年7月分手,雙方雖沒有登記結婚,但形成同居關係。而王芳所講的李陽父親是為了清還債務而代李陽支付購房款,未能提供有效充分證據證實,因此,法院不予採信。

鑑於上述房產是在雙方同居期間以王芳的個人名義購置,因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為此房產屬於王芳的個人財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相關規定,李陽父親支付的首付款,是為了購買王芳夫婦同居的住房,該支付行為是附有特定條件的給付行為,因此王芳應將房屋首付款30萬餘元予以返還。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看出,同居生活有可能給以後的感情破裂帶來很大麻煩和財產的損失,所以,同居還需謹慎。

此外,作者還提醒大家,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因此,如果同居只是為結婚探路,不建議有過多的財產交集。


第三部分:出軌的人會淨身出戶嗎?別傻了


影視劇中出軌的橋段特別多,現實生活中也常常聽說某某出軌了。

那麼,到底什麼是出軌呢?其實,出軌分為四種形態。

一是感情出軌,即沒有肉體接觸。但是從婚姻法的規定看,感情出軌違反了夫妻忠實的義務,一般認為不是嚴重的過錯,甚至沒有法律上的懲罰;

二是同居,即男女雙方持續共同生活一段時間。以廣東省高院的司法解釋,同居指男女雙方持續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同居是法定過錯、法定的離婚理由。

三是重婚,即有配偶而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既包括領取結婚證,也包括不領取結婚證。重婚既是法定的過錯、法定的離婚理由,也是犯罪行為。

四是通姦,即有配偶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以嫖娼為典型。所謂的包養情人,既有可能只是通姦,也有可能是同居,也有可能是重婚,要視其出軌行為狀態而定。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通姦明顯違反夫妻忠實義務,但不是法定的過錯和離婚理由。如果一方以另一方通姦為理由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給一次機會讓雙方和好,判決不準予離婚。

很多人存在一個錯誤想法,認為出軌一方會淨身出戶。這種想法是錯誤的,沒有一條法律條文規定,出軌一方要承擔不分割財產的表述。

還有人認為,有了對方出軌的證據,官司就贏了一半,這種想法也是不對的。那些對方出軌,略施小計就讓他淨身出戶的文章,都只存在在小說裡。

準確地說,出軌不是少分或者不分財產的法定理由,但是一個酌情少分財產的理由。

來看這樣一個案例。

張林與高文雅系自由戀愛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雙方婚內共同財產有房屋一套、小轎車一輛。張林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其他女人有不正當關係,並生育有一男孩。高文雅知道之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張林與其他女人生育一男孩,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結合婚姻法財產處理照顧女方的原則,酌定張林分得40%的財產,高文雅分得60%的財產。

法院是是這樣判決的:一、房產歸高女士所有,高女士支付張林12萬元;二、車輛歸張林所有,張林支付高女士2.1萬元。

現在結婚,男女都覺得自己虧了:房子、同居與出軌|豆爸讀書會

不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有過錯一方導致離婚的有如下相關規定:

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即使支持精神損害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最高5萬,而且法院一般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負擔能力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具體賠償數額沒有明確量化標準,在一般城市,也很少超過1萬元。

所以,有一句話說的好,財物是連打仗都不好拿到的東西,在談判桌上就更不會輕易得到。

在作者辦理的上千份婚姻案件中,有的無過錯方確實分到了55%到70%的財產,也有隻分到50%的財產的例子。

關於婚戀、財產和愛,作者在書中還有好多闡述,剛開始讀這本書的時候,我有些牴觸,認為這本書把婚姻揭露得體無完膚,哪哪都是不堪,可是,認為我們自己幸福了,以為千千萬萬人的婚姻也都幸福的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上網查查數據就可以知道,離婚率連年攀升,離婚大戰時時上演,我們只有學習婚姻中的法律規則,懂得守護婚姻安全,才能消除或緩解婚姻焦慮。

但願你我都在婚姻裡守護好財產,守護好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