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免征备案?如何开票、申报?

疫情下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免征备案?如何开票、申报?

疫情下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免征备案?如何开票、申报?

NO.1:我单位是一家货运公司,疫情期间承担了我市向邻市定点医院运送医疗物资的任务,享受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请问,我公司是不是要先办理增值税免税备案手续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解答: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纳税人按照2020年第8号和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二条。

疫情下企业免征增值税是否需要免征备案?如何开票、申报?

NO.2:为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公司运输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对于1月份取得的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收入,我公司已在1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近期难以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请问能不能先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再开具红字发票?

解答:可以。根据规定,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据此,你公司可以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随后再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注意开具期限为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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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我公司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了一批自产的护目镜,用于防控新冠疫情,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请问,我们应当如何开发票?

解答:该公司发生符合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行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如果公司开的是注明税率或征收率栏次的普通发票,应当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免税”字样。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二条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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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4:我单位从境外进口一批口罩、防护服医用物资,为抗击疫情,我们将上述物资捐赠给了疫情严重的几个省民政厅,上述物资在进口时已缴纳了相应的税款,后续是否可以申请退税?退税申请时间截止到什么时候?

解答:可以申请退税,截止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进口的符合规定的物资可以申请办理退税。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提醒:有关单位应注意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参考政策:《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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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我是一家快递公司,现在是小规模纳税人。此前月销售额一直不足10万元,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最近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大家的网购量大增,我们1-2月份销售额都已经超过30万元了。那我现在是不能享受免税了吗?

解答:可以享受。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该项政策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为居民个人快递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因此,该公司1-2月份取得的上述收派服务收入,无论其月销售额是否超过10万元,均可以按照2020第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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