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怎麼辦?

法律知識要點: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的時間、金額、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為承租人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是以支付租金為對價的,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承租人能按時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通過出租財產的使用權而獲得租金收入的合法權利才能得到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條款規定,因承租人因自身原因暫時無力支付租金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請求出租人適當延緩交付,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遲延支付租金的是一種違約行為,承租人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承租人不支付租金雖然是一種根本違約行為,但出租人並不一定要馬上解除合同,為了保持合同的穩定性,可以給承租人對於違約的補救機會。

因此出租人可以通知承租人,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內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當然,如果達到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出租人也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拖欠租金超過30天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等等。

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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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告是某房的產權人,被告未能履行已生效的第769號民事判決書,經多次催繳及執行庭多次傳喚,被告均不到庭處理債務。被告分別拖欠租金達六十個月之久,合計約六萬元,數額特別巨大,至今未履行過一分錢的債務,使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故起訴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並要求被告限期遷出某房,將房屋騰空交還給原告以及支付拖欠的房租。

被告答辯稱:被告未答辯、亦未到庭應訴。

判決理由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是某房的權屬人,依法對該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費有權屬依據,且有生效判決予以認定,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自2011年3月18日取得涉案房屋權屬後,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費,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故原告要求解除其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關係並將涉案房屋交還給其的訴訟請求有理,法院予以支持。

判決結果

據此,法院判決: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於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搬出房屋,將該房屋騰空交還給原告並支付拖欠的租金6.2萬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原告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原、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法應當受法律保護。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按時支付租金是主要的合同義務,如果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支付租金的,構成對租賃合同的根本違法,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該案中,承租人拖欠長達六年的租金,總金額6.2萬元未支付。因此,法院判決支付出租人要求解除雙方的租賃合同並騰房交還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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