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家庭暴力如何認定

典型案例

1998年9月,被告人朱朝春與被害人劉禕(女,歿年31歲)結婚。2007年11月,二人協議離婚,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發前,朱朝春經常因感情問題及家庭瑣事毆打劉禕,致劉禕多次受傷。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又因女兒的教育問題及懷疑女兒非自己親生等與劉禕發生爭執。朱朝春持皮帶抽打劉禕,致使劉禕持刀自殺。朱朝春隨即將劉禕送醫院搶救。經鑑定,劉禕體表多處挫傷,因被銳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臟破裂大失血,經搶救無效死亡。當日,朱朝春投案自首。經審理認為,朱朝春經常性、持續性地採用毆打等手段損害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劉禕不堪忍受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摧殘而自殺身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虐待罪判處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後,朱朝春提出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家庭暴力的認定

一、從家庭暴力行為的主體範圍來看,由於婚姻法對家庭暴力的內涵沒有明確規定。致使人們對家庭暴力的主體範圍有不同認識,我們認為家庭暴力作為家庭領域中一種社會現象,應是發生在夫妻之間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之中。這就決定了家庭暴力的行為主體及施暴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特殊的親屬身份關係。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孫婆媳等。據此,婚姻法解釋一,將家庭暴力界定為夫妻之間和其他成員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

二、從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來看,由於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多樣複雜,通常人們將家庭暴力概括為對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性三方面實施的暴力行為。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解釋一源於條文邏輯性的考慮,胃腸性的侵害與身體精神並列,但不容置疑地方實施侵害另一方的性方面的人身權利,仍屬於家庭暴力。這點從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出臺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中可以看出,該指南明確指出,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主要是夫妻之間一方通過暴力或脅迫、侮辱、經濟控制等手段侵害另一方的身體、性、精神等方面的人身權利,以達到控制另一方目的地行為。

三、從家庭暴力的具體表現形式上看,婚姻法解釋一採取列舉方式對家庭暴力的表現形式預明確規定。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其他手段主要是指對家庭暴力行為的複雜性而作的概括性規定。

四、從家庭暴力的構成來看,婚姻法解釋一確定了較為嚴格客觀的標準,計時生的家庭暴力需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達到一定程度的才可認定為家庭暴力,這就將家庭成員之間日常吵鬧,偶爾打鬧及尚未造成後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有利於維護家庭成員間的和睦和促進我國婚姻家庭關係的穩定。

家庭暴力的類型

1.身體暴力是將害人通過毆打或捆綁受害人或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的行為;

2.性暴力是加害人強迫受害人以其感到屈辱,恐懼牴觸的方式接受性行為或殘害受害人性器官的性侵犯行為;

3.精神暴力是加害人一,侮辱謾罵或者不予理睬,不給治病不肯離婚,等手段對受害人進行精神折磨,使受害人產生屈辱恐懼,無價值感等作為或不作為行為。

4.是經濟控制,是加害人通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綜上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權力和控制加害人存在,通過暴力傷害達到目的的主觀故意,暴力行為呈現週期性,並且不同程度的造成受害人的身體和心理傷害後果,導致受害人一方因為恐懼而屈從於加害人的意願,而一般夫妻糾紛不具有這些特徵。

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案件中,普遍存在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威脅,精神受控制的情況,甚至存在典型的分手暴力現象,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對被害人採取保護性措施,包括以裁定形式採取民事強制手段,保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保護裁定分為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為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為3~6個月,確有必要可以延長12個月,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被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案例選自2015年3月4日最高法發佈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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