鸕鶿捕魚一案

1. 魚與自然

天時就是寒冬魚兒不活躍、守株待兔的階段生命特性,構成了其會成為被害者的基礎。

鸕鷀捕魚一案

2. 魚鷹與魚

在漁民長期的受訓下,刻在魚鷹骨子裡的組織記憶就是,要以魚為生,務必大小通吃,無奈實戰時脖子上卻一直被套著圈,只可奪糧,無法享用,因此,魚鷹實為捕魚工具。

鸕鷀捕魚一案

3. 漁民與湖泊、魚鷹

漁民靠湖而生,取之於湖,用之於湖,老漁民懂得尊重湖泊運行的客觀規律,捕魚既知天時剋制,也明取用分寸,既不會放任魚鷹濫捕絕魚後代影響自己長遠生計,也不會長期壓制魚鷹狼性、馬放南山而困頓餓死自己。

漁民抓大放小,賞罰分明,對捕捉到大魚的魚鷹會取下其脖子上的圈,賞賜其一條小魚,以小換大來取得收益,同時,適當必要的賞罰取向也向其他魚鷹昭示了趨利避害的行為,從而勉勵魚鷹集體朝著更快更多的捕魚目標而不懈努力,因此,漁民乃是捕魚利益的支配者。

鸕鷀捕魚一案

4.湖泊與魚

為了維持湖泊生態的總體平衡,通過四季溫度的調節、適者生存的法則,容納漁民、引入魚鷹,來制衡魚兒自然的野蠻生長來維持整體系統的可持續運作,因此,湖泊乃是捕魚兇殺案的背後推盤手。

鸕鷀捕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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