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完善债券分期偿还条款,采取“新老划断”方式

3月13日,据深交所官网,为降低市场风险,提高市场运作效率,适应债券分期偿还业务的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对公开发行且在深交所上市的债券(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暂不适用)分期偿还业务采取“新老划断”方式,即在业务规则实施日前已触发过分期偿还业务的债券将沿用分期偿还减少持仓的方式处理,实施日后首次触发分期偿还的债券将采用减少面值的方式处理。

为适应上述业务的安排,深交所按照证监会统一部署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修订,新增“第五章 债券分期偿还”,明确“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深交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并规定减少面值、减少持仓方式下对债券面值、除权参考价等具体安排。同时在第七条、第八条条款后增加“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条款,与新增的债券分期偿还条款相衔接。

新增的第五章具体内容如下:

第五章 债券分期偿还

第四十九条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第五十条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1张债券的面值=100元×未偿还比例;

(二)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减少后1张债券面值的价格”;

(三)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债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公式的,可以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债券发行人应当向市场公布该次除权适用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

第五十一条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计算的减少数量不为整数时,本次按照向下取整的原则予以偿还,剩余未偿还部分按募集说明书约定存续并享有相应权益。

第五十二条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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