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山地里飞来白腹锦鸡,捉回家去,结果……法庭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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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大部分的山地灌丛中,栖息着一种美丽的鸟,学名叫做白腹锦鸡,因为它们常常从林缘灌丛中跑出来,到附近村庄的农田农地里觅食,于是常常被农户捉回家中饲养。农户心想:“出现在我家田地里的鸟,那就是我家的鸟”,谁知这种鸟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他们无知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将面临刑事处罚。


3月5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件这样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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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至4月,家住建水县西庄镇某村的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自家菜地和稻田里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7只,其中5只带回家中饲养,2只死亡后被其制作成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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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腹锦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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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明文禁止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每个公民应当积极履行义务,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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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最严法律

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

《中国人大》全媒体记者3月6日北京报道:这次疫情暴发很大可能与野生动物传播有关。那么,如何用最严厉的法律规定彻底禁止非法捕猎、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以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是否有必要完善刑法相关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介绍说,我国刑事立法高度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将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1997年刑法(即现行刑法)对上述规定作了吸收和完善,进一步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以及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各个环节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作了规定。


王爱立说,为加大惩治滥食野生动物和破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规定: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也就是说,购买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购买非法狩猎来源的其他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爱立表示,我们同时也看到,疫情发生以来,一些专家和社会意见提出,刑法的上述规定侧重的是对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建议从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视角,适当扩大刑法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规定非法猎捕、交易其他野生动物的犯罪。2020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接着还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对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作出修改调整。下一步,我们将结合上述法律的修改完善,把握好法律衔接,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为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刑法保障。


记者:赵继兵

通讯员:邹伟文 李栋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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