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首例宣判的
涉疫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昨日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依法宣判一起在疫情期间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案
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判处被告人欧阳某香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处被告人周某林有期徒刑七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系夫妻关系,育有四个未成年子女,在南昌市经营一家建材店。
2020年1月26日
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欧阳某香与其姐姐欧阳某菊(另案处理)从五金件供应商陈某华(另案处理)处以单价人民币0.5元各自购入外包装标识为“飘安”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20000个,后欧阳某菊以单价人民币1元转卖其中的8500个口罩给被告人欧阳某香。
1月27日至31日
被告人欧阳某香将上述进货渠道不明的口罩通过门店现场售卖、微信朋友圈、闲鱼APP方式以单价人民币1.5元至2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被告人周某林在门店帮助现场售卖并送货。至案发,实际销售上述口罩共计27000余个,销售金额达51800余元,核减已退款金额18000余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000元。
1月27日、28日
南昌市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两次至建材店责令停止售卖涉案口罩,并现场查扣47个涉案口罩。经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测,上述涉案口罩不符合豫械注准20192140044要求(其中细菌过滤效率BFE值仅为16%-24%,不符合标准要求)。
1月31日18时许
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50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欧阳某香、周某林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购进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不符合行业标准,仍向社会公众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二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退缴了涉案钱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周某林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并结合其所在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社区矫正的意见,且兼顾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决定对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当庭宣判。审理过程中,法院为二被告人指派了法律帮助律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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