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消保委: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加倍赔偿责令整改

以案说法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编发了全国消协组织投诉调解《案例精选》(2017—2019),富平县消保委入选4起典型案例。今天介绍的这一案例,是集网络购物与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引发的投诉,希望通过阅读,给消费者以后的放心消费提供参考和借鉴。

富平县消保委: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加倍赔偿责令整改

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加倍赔偿责令整改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9日,消费者朱先生通过淘宝网站购买了一袋粉条(2500克),商家在网站网页上宣称是绿色无公害食品,且包装上印制有绿色食品无公害字样。朱先生收到粉条后,随机在物流单上签字确认。当天,朱先生察看了包装,发现无绿色食品标志,与网站上展示的包装并不相同。朱先生觉得上当受骗,认为卖家属于虚假宣传,感觉受到了“欺诈”。他联系网站,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遭到拒绝。于是,朱先生向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平县消保委)投诉,要求卖家退货赔偿并要求予以查处。

富平县消保委: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加倍赔偿责令整改

【处理过程及结果】

富平县消保委受理投诉后,转办至车站投诉站展开调查发现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一是涉诉商品在淘宝网站页面商品详情下的具体商品彩页介绍中确实标有“绿色食品”字样;二是联系本地生产厂家并到其生产基地进行查看,检查中并未发现包装上有“绿色食品”字样。厂家表示在包装上使用“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志必须通过国家认证才可使用,作为生产厂家一直很规范,从未随意使用“绿色标志”。事实证明,是网店商家为了促进销售,在其网站页面通过后期P图处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欺诈。

富平县消保委车站投诉站将上述调查情况反馈给消费者后,要求淘宝网站商家立即撤消其在网站页面上的“绿色食品”宣传内容,退回消费者货款61.9元,并按《消法》规定给与消费者500元赔偿。

富平县消保委:冒用“绿色食品”标志 加倍赔偿责令整改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引发的投诉。在实际工作中,欺诈牵涉到加倍赔偿,因此其认定常有争议。所谓“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采用欺骗的方法,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特征:1、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2、客观上采用欺骗的方法,包括两种:一是虚构事实,即捏造事实,告之虚假情况;二是隐瞒真相,即掩盖和歪曲客观存在的事实;3、后果上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上当受骗,并因此而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就本案而言,网站商家的相关行为确实造成了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同时,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三陪,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伍佰元的,为伍佰元。法律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商家在网站上的宣传客观上造成了朱先生的误解,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质量证明标志,食品生产企业使用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向上级农业质量管理部门申报,经过审查审批通过,取得《绿色食品证书》《无公害农产品证书》才可在其包装上使用。一切假冒、伪造或使用与该标志近似的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部门均有权依据有关法律和条例予以处罚。富平县消保委经过调查核实,生产厂家并未在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家使用绿色食品的属于虚假宣传,要求商家对消费者予以退款赔偿,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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