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心被坑!广西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花200多万元购买奔驰轿车,行驶1000公里发动机就发生故障;购买房屋后才获知销售方涉嫌“一房两卖”,最终消费者退房并获赔6万元;天然气价已下调两个月,燃气公司仍按原价收费……

3月11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汽车质量、“一房两卖”、不按规定下调燃气价格、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等生活中常见的消费纠纷问题。

案例1

奔驰没到家就出故障

消费者退车获补偿

2018年12月19日,南宁市民刘女士花费209.88万元,向南宁道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道之星公司)购买一辆奔驰G500汽车,车辆由西藏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之星公司)提供。10天后,刘女士从兰州提车开回南宁,途中行驶约1000公里后发动机出现故障,无法启动。她认为车辆有严重质量问题,要求商家换车或退款,并补偿损失,但被销售方拒绝。

2019年1月23日,刘女士向南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检测,发现该车辆发动机本身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4月,双方调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由西藏之星公司为消费者办理退车,退回车款203.88万元,并补偿7万元;由南宁道之星公司退还消费者6万元,并补偿5万元。

案例2

收集个人信息牟利

南宁一公司被罚6万元

2019年7月26日,南宁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南宁房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经查,该公司从上门兜售的卖家处购买了多个楼盘的业主个人信息1537条,用于业务员推销居间业务。最终,该公司被罚款6万元。

当心被坑!广西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3

共享汽车不退押金

百余名消费者集体维权

2018年10月开始,潘某某、韦某某等110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广西小兔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享汽车App支付押金并租车使用,对方不退押金。

2019年3月27日,该公司主动联系南宁市西乡塘区市场监管部门,表示愿意配合做好消费者押金退还工作。经两次调解,向46名消费者退款12万多元,但第三次调解时,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席,导致调解终止。

案例4

健身房突然“跑路”

调解后会员获退费

2019年4月13日,消费者拨打柳州市12315热线投诉称,柳州市海伦健身公司冠亚尚城店突然关门停业,导致办理的预付卡无法使用又得不到退款。

经柳州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该健身馆由于店铺转让出现合同纠纷,导致无法继续经营,致使460名会员不能享受服务。通过多次调解,健身馆陆续为399名会员退费累计37.65万元,为61名会员办理转会手续。

当心被坑!广西发布2019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5

系统故障致“一房两卖”

消费者获赔6万元

2019年4月21日,董女士在桂林市日兴置业有限公司预购一套商品房及车位,缴纳定金6万元。办完认购手续后,对方却告知董女士,该套房已被他人购买。董女士认为,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向桂林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经调查,该套房已于2019年4月20日被他人选定,因购房人数超出系统最大容纳量,导致选房系统发生故障,使得该套房源又被董女士选中。最终,桂林市消费者协会认定,该公司确系因工作失误导致重复出售房源,不存在“一房两卖”的主观故意。除退还6万元定金外,赔偿董女士6万元。

案例6

电梯故障问题多

维保公司置之不理

2019年9月,有消费者投诉称,梧州市梅西生活广场的两台电梯故障频发,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使用。有关部门勘查发现,电梯存在内外呼按钮标识不明、限速器张紧轮电气开关老化等问题,且维保单位广西越菱电梯有限公司和使用单位均不能提供相关电梯故障维修记录。

经查,电梯维保单位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造成安全隐患,违反了有关规定。最终,维保单位被梧州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万元。

案例7

燃气价不及时下调

两月多收17万元

2019年7月10日,北海市场监管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北海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涉嫌“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不执行有关部门“从2019年5月1日起,执行新下调的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仍然按照原天然气销售价格标准收费,累计多收17.8万多元,违反了《价格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主动向用户清退了多收费用,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两万元。

案例8

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

导致车辆机械故障

2019年1月2日,黄某某等6人向乐业县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幼平万璟加油站销售的柴油存在质量问题,在使用后导致车辆机械故障。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销售的柴油抽样送检,结果判为不合格产品。

经调查,该加油站虽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但在经营期间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期间共购进不合格车用柴油9.72吨,销售5.72吨,获得违法所得2871元。

最终,加油站被罚款6.6万元,不合格产品被没收。此外,承担6名消费者机械故障维修费用3.3万元;赔偿务工费每人5000元,退回柴油货款3.7万元。

案例9

产品广告暗示“防癌”

巴马一公司被罚款3万元

2019年9月28日,河池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称,巴马十琅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某购物网站上的“十琅旗舰店”,存在涉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其淘宝网店销售的“十琅山核桃油、有机亚麻籽油、紫苏籽油”等产品详情介绍中,存在明示或暗示其产品具有治疗、防癌的作用,同时通过使用孕妇及婴儿图片形象,宣称产品有助胎儿大脑发育的功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禁止性规定。最终,该公司被罚3万元。

案例10

燃气表不显示

燃气公司要求重新买

2019年3月11日,谢先生向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来宾市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家中安装的燃气表无显示,对方要求他交费450元重新买表安装。

经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燃气表是燃气公司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应当由燃气公司出资购买、安装、维护、更新,不可作为增加收费的项目,增加消费者负担。经调解,来宾中燃公司免费为消费者更换了新的燃气表。

-end-

富川电视台整理报道

特约法律顾问:李祥琨 律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