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洲里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多起疫情相关案件之案例分析【案例三】

近日,满洲里市公安局道南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一男子报警说本人从湖北武汉驾车返回满市正在发高烧,现居住满洲里市道南满城新世界小区某单元。

接到110指挥中心转警后,道南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往现场,经民警核实报警人石某某所报警情为虚假警情。民警随即将石某某传唤至道南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该人如实陈述了其醉酒后谎报警情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石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违法事实分析】:

本案中石某的行为系谎报疫情、警情行为,扰乱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属于违法行为,因情节较轻,未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未构成犯罪,因此,仅依法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该行为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将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获三至七年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编造恐怖信息,传播或者放任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明知是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应认定为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案例四】【案例五】

案例二、2月8日15时许,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居民张某驾驶一辆黑色江淮牌汽车在驶入扎赉诺尔区清泉家园小区时,不顾检查人员与派出所民警阻止强行闯入小区。满洲里市公安局连营派出所接到报警后立即开展工作,民警迅速在小区内找到了涉事车辆和当事人张某,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询问,张某对其不顾小区门口疫情防控人员和民警阻拦,强行冲卡驶入小区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案例三、2月10日,满洲里市二卡边境派出所处置办理了一起赌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件。

2月10日20时许,二卡边境派出所民警在满洲里市新开河镇二卡新村巡逻过程中发现,居民单某某家商店门口一辆白色越野车,根据已掌握的信息,单某某家是没有车的,民警便走进单某某家的院子,透过窗户隐约可以看见有人围在桌子边上在玩扑克,桌子上放着少许现金。见此情况,民警先将后门堵住,然后谎称是群众买烟,待单某某开门之后,民警立即冲进屋内将在场的7名参赌人员控制,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调查,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单某某、王某、于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七人不执行呼伦贝尔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在单某某家里聚集赌博。

【处理结果】:

1、案例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公告的相关规定,满洲里市公安局连营派出所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案例三中, 满洲里市二卡边境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单某某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给予王某、于某、于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违法行为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执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必须执行疫情防控各项决定、命令,如有上述案例中所属或类似之行为,将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此外,案例三中单谋谋除有上述行为之外,更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同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将涉嫌赌博罪。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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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司法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多起疫情相关案件之案例分析【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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