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一家五口到火鍋店吃涮羊肉 竟一氧化碳中毒

合肥:一家五口到火鍋店吃涮羊肉 竟一氧化碳中毒

原標題:無印良品橡木擱板材料竟是人造模壓板合肥廬陽法院發佈消費維權案例

3月12日,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前夕發佈一批消費維權典型案例,涉及食品安全、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等領域。

案例一:到火鍋店吃涮羊肉竟一氧化碳中毒

【案情簡介】2018年9月1日晚上,陳某一家五口到合肥市廬陽區步行街一家火鍋店,花費二百餘元餐費吃涮羊肉。就餐中,五人均感覺頭暈、手腳發軟、噁心嘔吐。原來,當天涮羊肉的火鍋是用木炭燒的,包廂內空氣流通差,五名食客為一氧化碳中毒。陳某一家立即報警,並前往合肥市第一人民醫院門診就診。火鍋店業主支付了陳某等人的醫療費,但對於其他賠償雙方協商未果。陳某等五人遂於2019年6月訴至合肥市廬陽區法院,要求火鍋店賠償陳某等五人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每人一萬五千餘元。經法院多次組織調解,陳某等五人與火鍋店達成調解協議,除前期支付的醫療費外,火鍋店一次性支付陳某等五人各一千元經濟賠償。

【法官點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從事餐飲、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火鍋店在消費者使用炭燒火鍋時,應確保通風和空氣流通,並盡到必要的警示義務。但本案經營者沒有盡到以上必要義務,造成消費者一氧化碳中毒,對消費者的損害後果具有過錯,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案例二:5萬元購買禁售美國牛肉後獲賠18萬元

【案情簡介】2016年9月2日至9月20日期間,王某在丁某某經營的個體戶商行分三次共計購買了標識“Swift(美國品牌)”牛肉167.03斤、牛仔骨1278.9斤,付款49610元。交易發生後,王某向合肥市包河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丁某某銷售國家明令禁止進口的美國牛肉。該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該商行存在採購涉案牛肉製品時,未按照規定查驗、登記以及銷售沒有中文標識的食用農產品(案涉牛肉)等違法事實,責令該商行採購食用農產品時按照規定查驗相關證明材料、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立即停止銷售中文標籤的食用農產品,並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雙方就退貨及賠償問題協商未果,王某向廬陽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丁某某返還貨款、支付十倍賠償款並承擔誤工費、冷藏費、交通費、案件受理費等。

案經庭審,雙方爭議較大。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對案涉證據材料充分發表舉證質證意見,並對相關法條、類似案件的生效裁判進行解讀。經多次組織協商,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丁某某一次性支付王某貨款、賠償款共計180000元,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點評】本案中,案涉牛肉製品的銷售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規定以及第九十二條關於進口的食品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的規定。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可要求生產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王某職業打假人的身份,雙方在本案中就賠償金爭議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函﹝2017﹞181號文件精神,一方面,明確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並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藉助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等形式,引導消費者尊重敬畏法律,樹立權利義務邊界意識,依法、理性行使權利,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本案最終在法官的協調下,促使雙方達成調解,既體現了對不當經營的懲戒,也限制了牟利性打假行為。

案例三:無印良品橡木擱板材料竟是人造模壓板

【案情簡介】吳某於2018年9月在無印良品門店購買了不鏽鋼組合架丨橡木擱板套裝(大)3組、(小)1組。共計貨款10836元。之後,吳某偶爾從網絡媒體發現關於無印良品商品的負面信息,後經觀察發現橡木擱板材料異常,發現擱板根本不是店面宣傳、商品標識及發票註明的橡木板,而是普通人造模壓板,僅在外表進行了貼皮外理。吳某與無印良品門店反覆協商退貨及賠償事宜,但因雙方分歧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吳某訴至法院,要求無印良品公司退還貨款並支付三倍賠償金。之後,雙方達成和解,吳某撤回起訴。

【法官點評】材質問題是傢俱類消費中消費者關注和投訴最多的問題之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經營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導的宣傳。本案中,無印良品門店在案涉傢俱類商品的標識中將人造模壓板表述為橡木板,標識與實際材質不符,明顯存在著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案例四:包廂內摔倒受傷索賠10餘萬元被法院駁回

【案情簡介】2018年5月,劉某到合肥廬陽區某飈歌城消費,在包廂內摔倒,經醫院診斷身體多處骨折,司法鑑定評定為十級傷殘。劉某某以包廂地面無防滑設施、無工作人員清理地面水漬導致其摔倒受傷為由,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共計十餘萬元。飈歌城辯稱,包廂地面鋪設地磚無瑕疵且符合行業慣例,事發時包廂已交由劉某某使用,未經劉某某要求,工作人員無權在場;即使酒水灑落在地,劉某某也可以自行打掃或讓服務員打掃包廂,其無證據證明系因水漬滑倒,故飆歌城無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飆歌城作為經營者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合理限度範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從日常交易習慣來看,飆歌城的包廂系相對私密和封閉的空間,即使消費過程中房間內灑落水漬需要清掃,清掃服務也應由劉某某或同行人員向工作人員主動提出要求。本案中,劉某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包廂地面鋪設地磚存在瑕疵且存在危害其人身安全情形,也未能提供證明在其消費前包廂有水漬未清掃乾淨或其消費期間地面灑落水漬,飆歌城的工作人員拒絕清掃的證據,也無證據證明其因包廂內水漬而摔倒,且劉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自身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故劉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飆歌城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過錯,故法院判決駁回了劉某某的訴請。該案經合肥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而非無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亦應在消費過程中,對自身安全盡到注意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民事法律關係中,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本案中,劉某某在包廂內摔倒受傷,起訴飆歌城索賠但未能舉證證明飆歌城存在過錯,法院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同時結合生活實踐經驗,依法對本案作出了裁判。我們同情劉某某受傷,但更應通過司法裁判引導消費者理性維權。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