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老闆行賄部級官員案二審,控辯爭論“是否構成職務侵佔”

“我本身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我要侵佔公司資金幹什麼?設小金庫是用於打點關係、發放員工福利等。”在法庭上,被控單位行賄罪、行賄罪及職務侵佔罪的內蒙古知名稀土民企老闆馬永茂辯稱。

馬永茂及其單位行賄的兩名高官,正是2019年領刑的“首虎”、蘇榮前下屬、江西省原常委莫建成,以及包鋼集團原董事長周秉利。

12月20日,馬永茂辯護律師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於12月17日開庭的馬永茂案二審中,控辯雙方就馬永茂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展開了激烈辯論。辯護人稱,馬永茂行賄莫建成的款項基本出自公司小金庫,不構成職務侵佔。

馬永茂案將擇期宣判。

稀土老闆設小金庫行賄高官

作為內蒙古最知名的稀土民企老闆之一,馬永茂曾經有太多頭銜:包頭華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美公司)總經理、包頭市人大代表、中國稀土學會理事、內蒙古稀土行業協會副理事長等等。

2017年1月10日,馬永茂被吉林通化警方抓獲,次日因涉嫌行賄罪被通化市二江道區人民檢察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兩個月後的2017年3月17日,包鋼集團原董事長、黨委書記周秉利被採取強制措施。2017年8月27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佈,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莫建成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審查。

履歷顯示,莫建成在內蒙古自治區工作了38年,官至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2010年4月調任江西,先後任江西省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常務副省長,江西省委副書記;2015年12月,調任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財政部黨組成員。

據河北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一審查明,華美公司以及總經理馬永茂,為感謝時任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莫建成,在為該公司跨區繳稅、撥付財政補貼款、提高企業影響力等事項上提供的幫助,也為了維繫好與莫建成的關係,以便日後有事能找莫建成繼續幫忙,於2007年至2016年間,由公司原總經理馬永茂在包頭、北京等地,多次給予莫建成及其子莫楊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04.98萬元。

法院還認定馬永茂為感謝周秉利在任包鋼集團董事長時的幫助,送給周50萬美元。2019年8月11日,內蒙古紀委監委通報顯示,周秉利因犯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被判11年,並處罰金50萬元。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馬永茂案一審判決中,行賄周秉利,被定為馬永茂個人行賄;而行賄莫建成被定為單位行賄,馬永茂犯單位行賄罪。

2019年1月23日,莫建成犯受賄案被北京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400萬元。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7年,莫建成在內蒙古、江西、財政部任職期間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259萬餘元。

據馬永茂辯護律師張昊介紹,案件材料顯示,華美公司設有一個小金庫,行賄莫建成的款項便出自這個小金庫。

二審焦點:設小金庫是否職務侵佔

一審法院認定,馬永茂利用擔任華美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自2008年10月至2010年5月間,通過簽訂虛假合同、虛開發票,“採購”生產用原、輔材料耗材,提高生產成本等方式陸續套取人民幣8888萬元,除繳納稅金1002萬元外,剩餘7885萬元全部由其個人非法佔有,構成職務侵佔罪。

2019年6月28日,河北張家口市橋西區法院一審以馬永茂犯單位行賄罪、行賄罪、職務侵佔罪,三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0萬元。

但馬永茂不服,提出上訴。12月17日,該案在河北張家口中院二審開庭。二審中,上訴人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成為控辯雙方辯論的核心焦點。

馬永茂的辯護人認為,馬永茂主觀上沒有侵佔公司資金的意圖,客觀上也未將公司資金據為已有,套取的資金進入華美小金庫仍然屬於華美公司,華美公司賬外資金池(小金庫)有多個專門財務人員管理、使用,小金庫提取的現金主要用於公司經營支出,比如發放員工獎金、福利、行賄及公司招待支出,“從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來看,小金庫支出費用共計 1.13億餘元,其中給員工的獎勵近9000萬、食堂福利支出 410萬、向莫建成行賄 1004萬及支付虛開發票產生稅金1002餘萬元,支出遠超一審法院認定的8800多萬元。”

辯護人認為,馬永茂涉嫌“職務侵佔”的行為系典型的民營企業經營發展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應當辯證、全面、客觀、歷史看待,要認真貫徹中央關於保護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政策精神,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而檢方認為,即使馬永茂把侵佔的錢用於公務支出,也不影響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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