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講|強制猥褻、侮辱

被別人強行摸了性器官該怎麼辦?

第十四講 | 強制猥褻、侮辱

大家好,歡迎來到“每天學點實用法律”,在不確定的時代,為個體躍升增加一項必備技能。

第十四講|強制猥褻、侮辱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真實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高某在吉林省德惠市朱城子鎮“某理髮店”內理完髮後,對店主劉某

強行摟抱、接吻,並隔著衣褲摸被害人的胸、腹部及下體,因劉某極力反抗,高某逃離現場。後經劉某報警,高某於當天被公安機關抓捕。

市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強制猥褻罪,於2018年2月向市法院提起公訴

被告人高某辯稱,其對劉某有強行摟抱、接吻、摸胸的行為,但沒摸其腹部和下體。

(二)法院判決

市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對於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

1.被害人劉某的陳述證實,2018年1月,被告人高某來到理髮店理完髮後,突然強行將其抱住,親她的嘴和脖子,並想解其衣服和褲子,因其掙扎、反抗沒有解開,就隔著衣服摸其胸部和陰部。大約有十多分鐘才鬆開後跑了。

2.被告人高某的供述:“2018年1月,我去某理髮店剪頭,剪完頭後我給她十塊錢,站起來我就從後面把她抱住了,我親她的嘴,親完後就摸她胸了,她就反抗,不讓我碰她,我又摸她肚子一下就撒開了,我就走了。”

3.被害人劉某嘴部受傷照片。

4.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高某於2018年1月被抓獲歸案。

5.公民戶籍信息證明,證實被告人高某的主體身份。

市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高某以滿足性慾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予以考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一款【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兒童罪】、第六十七條三款【自首】、第六十一條【量刑的事實根據與法律依據】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公訴機關未提出抗訴,該判決生效

(三)評析

1.強制猥褻、侮辱,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行為。婦女也可單獨構成本罪的實行犯(實行犯,又稱“正犯”。指直接實施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

本罪必須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足以壓制一般人反抗的方式進行猥褻他人、侮辱婦女行為。猥褻是指以刺激、滿足性慾為目的,使用性交以外的方法

對他人實施的性侵犯行為。《刑法修正案(九)》把猥褻的對象從婦女擴大為他人,故男性也可成為本罪的被害人。

侮辱與猥褻具有同一性,但其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它是直接損害女性性自治權的具有猥褻性質的行為,如強迫女性觀看他人的猥褻行為,或者強迫婦女自己實施猥褻行為的情形。

2.舉證,是指拿出、出示證據,或者說拿出證據來證明某種事情、情況,是訴訟過程中的重要環節。

3.質證,是指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當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證據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以及證明力的有無、大小予以說明和質辯的活動或過程。

三、提升

第一條,如果強制猥褻男性造成傷害的,屬於強制猥褻罪和故意傷害罪的想象競合,

從一重罪論處。

第二條,強制猥褻、侮辱罪的犯罪對象是14週歲以上,必須是在對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實施的,如果猥褻的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男童和女童),無論對方是否同意,也無論是否使用強制手段,都應以猥褻兒童罪定罪。

實施猥褻兒童犯罪,造成兒童輕傷以上後果,同時符合《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罪】或者第232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強制猥褻、侮辱罪必須採取強制手段,對象是14週歲以上的人。但猥褻兒童罪可以是採取平和手段(也可以是採取強制手段),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

四、課後思考題

成年女性與不滿14週歲的男童“自願”性交的,該當何罪?

歡迎各位把答案留在留言區,大家一起來討論。我將會在明天揭曉答案。

大家也可以把今天的內容分享給遭受過類似被猥褻、侮辱經歷的親戚及朋友,及時提醒她們,遇到這類事件趕緊報警,讓惡人及時受到法律的制裁。

好,今天的課就到這裡,希望能對你有啟發。

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51/36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