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誤入賓館,與沒有反抗的女子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該案?

編者語:隨著網絡的普及,越多越多的人通過網絡交友,這既拓展了青年男女交友的空間,但同時也給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機,尤其是有些青年男女約定在封閉的空間裡見面。有的見面網友強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有的見面網友乘人不備偷走對方財物,這些都給對方人身和財產構成了侵害。但是在有認識錯誤的情況下,仍然構成故意犯罪麼?

案例】45歲的高某喜歡網絡交友,一天其從網絡上約一網友到酒店吃飯,酒囊飯包,高某有些微醉,兩人開了賓館的房間準備入住。誰知道這個時候,高某接了一個電話,於是他讓女網友先自己去房間休息,自己稍後就去。接完電話,高某走到所開房間門口時,發現門竟然開著,於是他大搖大擺地走了進去。當他進入房間的時候,裡面突然一聲喊:你是周某麼?高某覺得奇怪,但是感覺這女的長得非常不錯,於是假裝答應自己是周某。由於賓館裡沒有開燈,高某便和該女子發生了性關係,而該女子並未反抗,但是完事後該女子才發現高某並不是自己要等的網友,於是該女子報警狀告高某強姦。

男子酒後誤入賓館,與沒有反抗的女子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該案?

本案的發生比較特殊,由於其強姦的女子把高某誤認為自己要等的網友,在發生性關係的時候並沒有反抗,這給案件的定性帶來了困難。下面我將對本案件進行簡要分析,敬請批評指正。

該男子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高某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給自己提出了無罪辯護:我與該女子發生性關係的時候,該女子並沒有任何的反抗,這充分說明我們兩發生性關係是你情我願的,等待完事的時候,她才說我強姦,這說不過去。

問題的關鍵是:在與被害人發生關係的時候,被害人沒有反抗,那麼還可以認定是違背婦女意志嗎?

本案的女子雖然沒有反抗,但是其想發生關係的是另有其人,而不是周某,其不反抗的原因是把高某當做了自己約定發生性關係的周某。

而高某利用被害人的錯誤認識,是以欺騙的方式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其行為符合強姦罪的構成要件,也就是強姦罪的行為不限於暴力和猥褻,其他手段也可以,當然包含欺騙的手段。

本案關鍵點是該男子的面對被害女子的詢問的時候,很明顯已經知道自己走錯的了房間,被害女子並不是自己約定發生性關係的女子,但是其仍然利用對方的錯誤認識,與對方發生關係。

當然如果確實該女子沒有問這一句,黃某也沒多回答,在黃某也存在認識錯誤的情況下,就很難認定其構成強姦罪。

男子酒後誤入賓館,與沒有反抗的女子發生性關係,如何評價該案?

結語:我們不提倡男女雙方的進行網絡交友併發生性關係,因為這個風險特別大,第一是有患病的風險,第二有法律的風險。也有些兩人發生關係以後,由於女方的男朋友知道後,女方突然報警說強姦了自己,在這種情況下,男方就會面臨很大的訴訟風險。其實在辦理的具體案件中,男女雙方之間的聊天記錄以及酒店的監控可以證明男女雙反自願程度,但是這些東西有時候並不直接說明,尤其是聊天記錄。本來就不是光明正大的事,有的時候無意間關燈,關燈是沒有辦法,關燈也會滋生很多犯罪。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