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車合同》這麼籤,就不怕被坑了

  很多人在買車的時候,除了選車會遇到一些問題之外,在簽訂《購車合同》的時候,往往因為經銷商或者賣方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大筆一揮就簽了字,導致後期出現糾紛之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承擔很大的損失,那麼《購車合同》究竟要怎麼籤,才能夠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避免被坑呢?

《購車合同》這麼籤,就不怕被坑了

  目前的購車合同都為店方的格式合同,要求消費者預付購車訂金,並對車輛配置、優惠幅度、贈送禮品等進行約定。這些格式合同的一些特別約定項目,是明顯有失公平的傾向性約定,例如“店方逾期交車的,退還客戶訂金;客戶不按規定交款提車的,訂金不予以返回。”合同中的這些約定,被不少消費者成為“霸王條款”。但從法律角度看,消費者一旦簽訂了類似的合同,就要履行其中的約定,否則算違約,經銷商會按照約定扣下購車訂金。在大部分涉及購車合同的糾紛中,以消費者違約的情況居多,毀約的理由也是多種多樣,例如家人不同意購車、籌集不到資金、沒看清合同等等。而經銷商違反合約的情況,大部分是逾期交車、未兌現優惠承諾等。因此,作為律師必須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店方提供的的格式合同,即便大家認為是“霸王條款”也較難改變,因為車商不可能根據個體客戶的要求另外擬定單獨的合同。因此,簽訂合同前要明確,如果主動違約的訂金是拿不回來的,一定要考慮清楚才簽約。如果車商違約不履行約定的,消費者應及時向工商等部門求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不過,在這裡給大家一個小竅門的是,雖然店方提供的格式化條款無法修訂,但是一些特別約定可以寫入合同,比如如果我老婆不同意我買這款車,你們要退還我訂金”,“如果我哥哥認為這款車不好,那麼你們得退我錢”……這些看起來非常無厘頭的要求,是可以明確寫入一些《購車合同》中的。有了這些特別約定,事後在索要訂金時會輕鬆許多。所以,我們建議,大家在簽訂《購車合同》時,一定要對合同條款認真閱讀和理解,並對商家承諾的條款和自己所關心、注重的事項進行補充、確認。

  另外,,很多合同糾紛緣於約定所用的文字不準確。在發生《購車合同》糾紛時,合同的解釋權掌握在車商一方,那些可能產生歧義或模稜兩可的用語,會被車商解釋為有利自己一方利益的說法,消費者容易吃虧。因此,在簽訂購車合同時,對車輛的配置、顏色、優惠金額、贈品以及違約的處理等,都應詳細註明,不應使用模糊用語。具體來說,有一下需要注意的。

  首先,簽訂《購車合同》時,要明確約定汽車的品牌、汽車標識號碼、發動機號碼、汽車代碼(車架號)等汽車本身應有的要素,尤其是汽車代碼與汽車標識號碼同時寫明,防止汽車經銷商掉包,車輛主要配置、顏色(具體到座椅顏色)、手排還是自排以及隨車交付的文件等,價款應列明車輛交易的總價款(裸車價或是包牌價),付款方式和期限。

  其次,細節要多多注意。簽約時要特別注意體現經銷商合同責任的細節,如交車方式、地點、時間;保養、維修等售後服務(經銷商擔何種義務),免費保養以時間計,還是以里程計,交車時間違約後,雙方責任是否對等。

  第三,違約責任要明確列明。購車合同中要特別注意明確違約責任,要約定解決的方式,合同的管轄地。如明確經銷商延期交付車輛,應該賠付多少違約金還是退車等。特別要注意的是,票據上名稱必須保持一致,確認銷售方的蓋章名稱與購車合同、發票上的名稱三者必須保持一致。如果出現不一致,即使訴訟,也會由於訴訟主體不明,對消費者而言非常不利。如買進口車,由於存在多級代理的形式,在沒有弄清合同主體的情況下,購車人的權益很難保護。

  第四,售後服務註明。簽訂《購車合同》的時候要注意的是,售後服務條款,應重點列明經銷商應承擔何種義務(詳細內容可參照《產品質量法》和《民法通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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