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业啊!滕州一老汉被抓了,强奸、诱拐低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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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滕州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一起强奸案件。滕州一男子,将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的女子哄骗至家中,并在家中将被害人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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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男子强奸智障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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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骗至家并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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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滕州市某某镇某某社区将被害人哄骗至家中,并在家中将被害人强奸。经鉴定,被害人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滕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9月26日至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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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为山东滕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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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现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侮辱他人被滕州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现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滕州市公安局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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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强奸罪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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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刘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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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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