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

扶绥讯 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案件,依法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权威。

据悉,申请人唐某某家庭联产承包户与咘沙村民小组于1995年签订《耕地、开荒地承包合同书》,约定咘沙经联社将3.17亩开荒地交与申请人经营,并由扶绥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对渠旧镇咘沙村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自1995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但唐某欣等6名被执行人擅自侵占该土地并进行耕种,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为此,申请人唐某某家庭联产承包户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唐某欣等6名被执行人返还2.044亩承包地。

经扶绥县法院开庭审理,判令6名被执行人应依法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停止侵权,并返还申请执行人唐某某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共计2.044亩。

扶绥县法院执行局自受理该案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返还申请人唐某某家庭联产承包户土地,但被执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执行法官认真查阅卷宗、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发现申请人与6名被执行人为堂兄弟关系。当时,春耕时节将至,如若不能尽快返还土地,将使申请执行人耽误农时而遭受巨大损失,执行法官前后多次电话约谈各被执行人,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主动履行判决书义务。执行法官在电话里从亲戚间应和睦相处、再到如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将会被采取强制措施等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释明法理。最终,在执行法官做了大量工作后,6名被执行人全部同意返还涉案土地2.044亩。扶绥县法院顺利将土地交付到申请执行人手中,切实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唐光席 韦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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