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廈門市知識產權資助政策

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知識產權戰略,提升廈門市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能力和管理、服務水平,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對轉變發展方式、提升結構效益的引領支撐作用,推動知識產權強市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下稱“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點、加強監督的原則,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資金使用規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實行獨立核算且在相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的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分支機構)、在廈國有事業性質科研院所和廈門市居民。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資金指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促進廈門市知識產權(含專利、商標、地理標誌)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事業發展,支持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專項資金。

第五條 專項資金不得扶持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信用主體。

第二章 知識產權創造

第六條 專利資助範圍及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資助:對通過自主研發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職務發明專利每件資助5000元,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資助2500元;對在臺灣地區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2500元;

(二)維持專利權滿6年以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資助1000元;

(三)對按照專利合作條約(PCT)提出的專利國際申請並獲受理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要求同時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每件資助5000元;

(四)對在歐洲專利局、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和韓國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最高3萬元,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專利審批機構經實質審查後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每件資助最高2萬元;同一年度同一申請人獲資助額度最高200萬元;

前款第(一)和(四)項專利資助申請,應當在該專利獲得授權之後一年之內申請;第(二)項專利資助申請,應當在自該專利申請日起滿6年以上申請;第(三)項資助申請,應當在自該專利的國際檢索報告發文日之後一年之內申請;前款所列第(四)項國外專利,專利保護類型與我國各專利類型應實質性對應。

第七條 對獲得中國專利獎、廈門市專利獎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廈門市專利獎評獎辦法》給予獎勵。

第三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八條 對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勝訴的本市當事人,根據生效的行政裁決或司法判決等法律文書,按核定後的公證費、證據保全費、無效宣告受理費、訴訟費、律師費等實際總支出額,給予不超過50%的維權資助,其中律師費每個項目不超過2萬元,單項援助最高5萬元,同一當事人每年國內維權案件資助最高20萬元、國外維權案件資助最高50萬元。

第九條 為本市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地理標誌)維權及糾紛調處免費提供專業諮詢、侵權判定意見及參與糾紛調解的本市知識產權專家庫的專家,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每人每次補助不超過1000元;

為本市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及個人涉及專利、註冊商標、地理標誌等知識產權糾紛、訴訟等免費提供公益法律援助的本市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給予適當的資金補助,每年每項補助不超過1萬元。

第十條 鼓勵設立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分中心)。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分中心)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批准設立,每年根據各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站(分中心)工作開展和績效考評情況,給予每個站(分中心)最高30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對舉報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舉報人,經查證舉報線索屬實並依法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理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具體按照另行制定的《廈門市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執行。

第四章 知識產權運用

第十二條 每年確定不多於30個小微企業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項目,每個項目給予20萬元補助。

第十三條 企業購買發明專利技術,屬非關聯交易並在本市實施轉化的,按照實際支付技術交易額的6%給予獎勵,單個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萬元。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進行質押融資,對企業以專利、商標質押方式向銀行貸款所支付的利息,在還本付息後可申請財政貼息,貼息比例最高60%,每家企業每年度享受貼息總額最高可達到30萬元。

對中小微企業利用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貸款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擔保費、評估費按照貸款金額*1.5%/年、1.0%/年和0.5%/年補貼,單筆業務補貼最高分別不超過7.5萬元、10萬元和5萬元。

市財政為合作機構和銀行分擔信貸風險,代償知識產權(專利和商標)質押融資貸款本金損失:對銀行直接放款的承擔單家企業貸款金額300萬元(含)以內70%的風險;銀行通過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放款的承擔單家企業貸款金額1000萬元(含)以內40%的風險。全市累計淨代償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超過3000萬元則停止代償。

第十五條 引導企業投保專利保險,對獲國家、省、市專利獎的專利和知識產權示範、優勢、試點企業的專利(不超過10件),投保繳交的保費予以全額補貼。其他專利投保補貼標準為投保專利繳交保費的60%。同一單位每年獲得補貼資金最高3萬元。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宣傳教育與服務

第十六條 各級知識產權示範、優勢企業獎勵標準:

(一)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示範企業的,一次性給予40萬元獎勵。

(二)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20萬元獎勵。

(三)被認定為福建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四)被認定為廈門市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5萬元獎勵。

在同一年度中,對同一企業同一類別就高不重複獎勵。

第十七條 對首次列入省級推廣示範名單的地理標誌商標註冊人,給予20萬元獎勵。

第十八條 引導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專利代理機構等單位,執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範》、《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範》和《專利代理機構服務規範》等國家標準管理工作,鼓勵各單位參加標準認證,對通過認證的高校院所、專利代理機構以及擁有自主研發的有效專利10件(含10件)以上或發明專利3件(含3件)以上的企業,給予首個認證週期實際發生的認證費用補貼,每家補貼額度最高可達到5萬元。

第十九條 對於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和國家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的給予30萬元獎勵。支持知識產權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創新主體開展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佈局和風險預警等活動,擇優給予每個項目最高30萬元的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對列入全國知識產權教育示範、試點的中小學校分別給予2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引導經費獎勵。

對列入省、市知識產權教育示範、試點的中小學校分別給予5萬元和3萬元的一次性引導經費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高等院校設立高校知識產權共建中心,給予每個中心每年不超過6萬元的工作經費,用於共建中心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託,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知識產權人才培養,知識產權專項研討會(論壇)、知識產權轉化運用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支持省知識產權遠程教育平臺廈門分站及子站工作,每個站安排工作經費3萬元,主要用於教學建設、教學研究、師資培訓、教材開發、培訓勞務、交流合作、教學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知識產權服務資質(榮譽)創建名單的,給予5萬元獎勵;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列入知識產權服務資質(榮譽)示範名單的,給予補足10萬元獎勵。

第二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新聘用1名首次獲得專利代理師資格證的專利代理師,且為該機構連續工作滿2年的,給予該代理機構一次性1萬元補貼;專利代理機構從本市外引進1名高學歷(碩士以上)執業專利代理師,且為該機構連續工作滿2年的,給予該代理機構一次性1萬元補貼。

第二十五條 知識產權服務單位促成專利項目在本市轉移轉化的,按該合同經認定並實際付出的技術交易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金,技術交易額在100萬元(含)以下的按2.5%給予獎勵,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1.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的獎勵金額最高5萬元。

第六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確定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提出知識產權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使用計劃及預算調整方案;按項目的不同類別,明確項目申請、受理的具體條件;受理、審核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申請人的申請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撥付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組織開展有關項目的申報、評審、立項、合同簽訂及驗收工作;合理安排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監督檢查申請人知識產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包括申報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目標執行監控和績效自評;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的預(決)算管理;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根據實際需要對專項資金開展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調整支出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在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騙取資金和挪用、截留、侵佔或不按規定用途使用等行為的,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財政資金扶持申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全額收回已經撥付的資金,並按規定上繳市財政;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其列為失信名單並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違法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對申請獲得核准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在接到項目資金領取通知30日內辦理專項資金領取事宜。逾期不領取者,視為主動放棄。

第三十條 各區可結合本區域實際情況,設立相應的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並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加強本區域知識產權發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頒發部門負責解釋。原《廈門市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廈知〔2017〕13號)同時廢止。


依據政策:廈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廈門市財政局 關於印發廈門市知識產權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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