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應當如何執行?

知識產權是指對智力勞動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知識產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它與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一樣,都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都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有些重大專利、馳名商標或作品的價值也遠遠高於房屋、汽車等有形財產。

知識產權中的人身不可分離,且無財產內容,故不能成為金錢給付的執行對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是因利用這些知識產品而使知識產品的所有者依法獲得一定財產利益的權利,如稿酬、專利轉讓費或使用費、商標轉讓費或使用費、因發現或發明而獲得的報酬、獎金,這些財產屬知識產品所有者所有,如果該知識產品所有者成為被執行人,人民法院就可以執行這些財產,於是,這些財產權成為執行對象。

法院強制執行中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應當如何執行?

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明確

關於知識產權的有關執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0條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裁定禁止被執行人轉讓其專利權、註冊商標專用權、著作權(財產權部分)等知識產權。上述權利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同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必要時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產權或使用權證照交人民法院保存。對前款財產權,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執行措施。”這條規定是執行知識產權中財產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對知識產權中財產的執行措施和方法有:

1、裁定禁止轉讓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法院發現其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的,可以作出裁定,禁止其轉讓、提取。一般適用裁定凍結獲裁定扣留的方式,限制其轉讓或處分。專利權和註冊商標專用權都是在主管機關登記的,著作權一般不需要登記取得。被執行的知識產權有登記主管部門的,應當向登記主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如未要求登記主管部門協助執行,該登記主管部門給被執行人辦理轉讓或提取手續,不負任何法律責任,這就容易使禁止措施流於形式。

2、留置證照

如果沒有登記主管部門或者裁定禁止難以限制轉讓的,為防止被執行人擅自轉讓權利。可以責令被執行人將財產或使用權證照交執行法院保存,使之不能轉讓。如果拒不交出,人民法院則可以依法採取搜查措施,搜取證照予以留置保存。同時,如若有第三債務人,應禁止第三債務人向被執行人清償、交付或轉移財產權。若無第三在無人存在,則只禁止權利人處分即可。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註冊商標的轉讓,需要轉讓人和受讓人雙方共同到商標局申請辦理轉讓手續,但在強制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一方很少能夠配合做這個工作,在執行中一般需要強制轉讓被執行人所擁有的權利。

3、裁定拍賣、變賣

被執行人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被裁定禁止轉讓後,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則應解除禁止措施;仍不履行的,凡可適用拍賣、變賣措施的,都可以採取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出賣其財產權,換取價款清償債務。與有形財產的執行中以物抵債一樣,以知識產權本身抵債也是一種特殊的變價方式。具體變價應根據財產權的種類、性質,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

對知識產權的執行,變價的方式除了可以對權利本身進行轉讓以外,還可以對其具體權能採取措施,如有限期地轉讓使用權或以使用權抵債。如同不動產所有權中的權能很多一樣,知識產權中使用權的許可也是經常的交易形式。

4、裁定扣留、提取

有些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不適用拍賣、變賣強制執行措施,如稿費、發明報酬等勞動收入,應當採取扣留提取措施,向有關單位送達扣留、提取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提取稿費或報酬,用以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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