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低價低質一定要“嬰兒和洗澡水一同倒掉”嗎?

探讨 | 防止低价低质一定要“婴儿和洗澡水一同倒掉”吗?

在去年“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建議,在政府採購中建立最優品質中標制度,此建議很好,與政府採購的“物有所值”原則十分吻合。近來則又有人提出,低價中標影響優質中標制度的建立,低價就產生低質,甚至有人提議要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

筆者是反對這種將“嬰兒同洗澡水一同倒掉”的做法的,也不贊同政府採購低價中標一定會低質的說法,他們之間沒有必然聯繫。如果簡單地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其影響是相當大的。

低價中標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目前,有人認為,由於有“最低價中標”的規定,使得少數供應商為了獲取合同,採取“低價策略”,所以才造成了低價低質。

對於低價中標問題,有必要先界定什麼是“低價”,哪些報價才算“低價”。

所謂低價,是指低於一般的價格。那什麼又是“低於一般的價格”呢,《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成本”又如何核算?所以對於“低價中標”問題要依據採購對象不同,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對於工程項目,國家有概算標準,所以工程項目有一個標底價格,而“標底價格是招標工程社會平均水平的建造價格”, 根據建標〔2003〕206號文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用由直接費、間接費、利潤和稅金組成。在這些費用中又分為不可競爭費用如規費、稅金等;有限競爭費用,如人工工資、材料費、機械使用費、措施費;完全競爭費用,如施工利潤、企業管理費等。因此,對於一般工程項目,是否低價好判斷。

對於貨物項目,是否低價,有一個“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的判斷標準,但法規同時規定,“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只有當“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也就是說投標人能說明你報“低價”的理由。因為,投標人是權利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報低價的。

對於服務項目,特別是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服務類項目,其成本是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行核算的。以軟件開發為主的腦力勞動,雖然有知識產權等因素,但軟件的一次開發,多處應運(買多個採購人),其成本更是無法判斷。如果投標供應商採取的是項目本身虧本,而用“增值業務”彌補的策略,其成本更難測定。

因此,認定投標報價是否屬於低價,是一個專業性比較強,且比較嚴肅的問題,沒有絕對把握,不能輕易判定,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取消最低價中標將破壞政府採購的規則體系

政府採購制度是一個完整、相互關聯的整體,制度的設計是通過多種手段達到“物美價廉”和“物有所值”目標的。

如果目前僅僅因為個案(低價低質)或採購人的不盡職而造成低價中標後質量出現問題,就取消最低價中標的規定,那麼,政府採購制度中的評審體系將會破壞。

目前,在我國政府採購制度中,最低價中標模式相對應的採購方式為詢價、競爭性談判和招標採購方式中的最低評標價法的評標方法。

之所以採用詢價採購,是因為採購項目屬於貨物規格、標準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該類貨物的採購,在符合資格條件和滿足需求的前提下,只能用價格作為最主要和最終的評判標準。否則,詢價採購方式就不能獨立地成為一種採購方式了。

而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之所以也是最低價中標,它有相應的保障措施。一是競爭性談判文件是由競爭性談判小組製作的,而競爭性談判小組是由採購人的代表和相關專家組成。競爭性談判文件理論上其質量是較高的。二是通過競爭性談判小組與供應商的談判,可以使採購需求制定得更加科學、明確,且達到了統一的共識。三是通過談判,競爭性談判小組對響應供應商有了一個全面的瞭解,且通過談判可以篩選一批供應商。所以,最後通過價格競爭,將最低價中標作為最後的評判標準,在理論上也是可以保證質量的。

如果將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中的最低價中標改為高品質中標,那麼,在競爭性談判中參與談判的供應商的選擇其自由裁量權就較大,再加在談判過程中的人為因素,如果再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將沒有一個制約的機制與手段,其成交供應商將無法確定。

在招標採購方式過程中,除了要求供應商提供樣品外,整個採購過程都是“文來文往”,其評審也是一種“紙上談兵”的作法。因此,採購需求十分重要,它是保證採購質量的關鍵,更是驗收的依據。有了這個保障,其最低評標價法這種評標方法才得以應運。所以,《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11條專門規定了採購項目採購需求包含的主要內容。有了這個前提和評審過程中的資格性、符合性審查以及對供應商的質詢,或要求供應商澄清、補正及說明,在理論上是能保證符合採購需求的以及採購質量的。

在招標採購的綜合評分法中,價格分應當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也是將符合條件的最低報價作為基準或標準。雖然,最低報價的供應商最後並非是得分最高的供應商,成為中標供應商,但也是一個評審的標準。

在競爭性磋商中,也是採用綜合評分法,也是統一採用低價優先法計算,即滿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後報價最低的供應商的價格為磋商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它的最大特點和保障是對採購需求達成了共識。

所以,在政府採購的評審活動中,取消最低價中標或最低價標準,將破壞整個政府採購評審規則體系。

評審過程中的定量與定性是辯證的統一

一門科學,只有當它成功地運用數學時,才能達到真正完善的地步。政府採購的定量雖然不同於其他經濟學中的定量分析,或屬於最低等級的定量分析手段,但它使標準具體化、數量化。如果取消“定量”標準,全部採用“定性”判斷,那麼其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過大,那就難以保障評審的公正性、統一性。

目前,在政府採購的評審過程中,是“定性”與“定量”、主觀與客觀相結合。“定性”是基礎,“定量”是標準。

由於我國目前的政府採購評審模式本身存在“先天不足”,被廣為詬病。而且“幾個與採購活動不直接相關的人(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專家)決定著採購結果、決定著財政的購買性支出多少、決定著中標供應商成千上萬甚至過億元的利潤。在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的責任心靠什麼來維繫或支撐呢?愛國心?道德感?良心?納稅人權利?幾百元的評審費?實事求是地講,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情況下,這是不現實的”。特別是有些地方甚至規定,不許公職人員當政府採購的評審專家或參與評審後不允許領取報酬,那麼今後政府採購可能會出現無人自願申請當評審專家、無評委可抽取的窘境。

對於公職人員(包括科研單位、學校等)屬於行政監督對象,他們對自己的評審行為還有所顧及,而其他身份的人員當評審其行為更沒有手段進行制約,只有憑良心來進行評審了。如果再在政府採購的評審活動中全部採用“定性”的主觀因素進行判斷,那麼,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就更大了。

評審專家的責任心用什麼來維護和衡量?如何來制約評審專家的自由裁量權呢?這就需要制度來科學設計、通盤考慮。而最低價中標也是一種“定量”的標準,它是通過先有“定性”分析與把握,最後才統一用“定量”的方式來衡量,否則,不能統一評審專家的意見。

低價是企業的一種市場競爭策略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特徵。但“競爭”必須在法律允許的框架下進行,也就是公平競爭。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闡述到:形成價值實體的勞動是無差別的一般人類勞動,商品價值並不決定於商品生產者的個別勞動時間,而決定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即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我們對待是否低價,必須要認定企業的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是否低於“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而即使高於,企業的商品(產品)還有一個所處的生命週期不同而價格也不同。如果企業再採用“低價格滲透策略”,那麼,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一分錢中標”( 在廈門市信息中心公開招標外網雲服務項目採購中,騰訊雲報出了一分錢的報價)就不足為奇了。而到目前,兩年過去了,也沒有關於騰訊雲低質服務的相關報道。所以不能禁止供應商在政府採購活動中報低價行為。

高價就一定能高質嗎?

高價就一定能高質嗎,筆者武斷地說,這個命題不成立。

如果取消了最低價中標,會不會又走到另一個極端呢,出現大量的“天價採購”和最高價中標現象呢或保證沒有高價低質現象發生呢?

能否保證政府採購的“物有所值”,根源不在採購方式、評審方法,而在於採購人的責任心、採購代理機構的依法操作和監督管理部門的履職盡責。

而最為關鍵是採購需求的制定和履約驗收責任的落實,這兩個關鍵點不把好,無論選用什麼採購方式,無論採用什麼評標方法,都會、也一定會出現低價低質和高價低質的現象。

如何防止低價低質現象發生

防止低價低質現象的發生,關鍵在於採購人履行主體責任,各政府採購當事人及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

1、採購人應把好四個關鍵點。在政府採購活動中採購人是第一責任人,也就是主體責任。採購人不負責,防範低價低質只能是空話。採購人只有把好了四個關鍵點,才能有效地防止低價低質現象的發生。一是科學、詳細地制定採購需求。二是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設定。在不違反法規的前提下,合理地設定供應商資格條件。三是選派懂行、有責任心的人參加評標委員會參與評審,充分代表採購人的利益。四是嚴格進行履約驗收。

2、提高評審專家的綜合素質,評審專家應盡職盡責。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一定要認真、負責、科學、公平、公正、嚴謹的進行評審。

3、建立供應商信用評價體系和聯合懲戒制度。對供應商低價中標後提供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應嚴肅查處,並上信用評價體系黑名單,且實行聯合懲戒。

4、適時試行採購官制度。採購官制度是一種類似註冊會計師制度的模式,只有獲得採購官資格的人員,方可實施或參與政府採購活動,並有權簽訂政府採購合同,採購官對所經手的政府採購事項終身負責。

5、加強監管。政府採購監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依法對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採購活動進行監管,並嚴格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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