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的合法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应该找谁来负责?

在农村集体征地过程中,如果农民拒绝交出土地和房屋,不签订补偿协议,通常会有委托征收部门或执法单位强制拆迁,当房屋被拆除,土地被占用时,农民们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该起诉谁,因此,在征收过程中,谁有权拆除农民的合法房屋?那么谁又才是适格的被告呢?

农民的合法房屋遭到强制拆除,应该找谁来负责?

一、谁有权强拆农民合法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妨碍国家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拒绝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认为,地方市县人民政府对补偿安置主体没有特别规定的,在征收范围内拆除合法建筑物的行政权力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土地征用的集体过程,拒绝交出被征用土地,房屋或不签署赔偿协议,人民政府土地县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上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收到的人征收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如果你不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不肯交出土地,用于执行对应用程序的土地管理部门,法院一致认为,人才的土地管理部门强制拆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知道,以上人民政府在集体土地的过程中,有权拆除农民的合法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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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法房屋被强拆后应该告谁?

在征地过程中,由土地管理部门对拒不交出土地或签订协议的人作出书面拆除决定,并拆除或责令限期移交土地决定书等相关文件。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因为法律的征收部门意识相对薄弱,农民没有得到任何相关的政府文件,农民将依法强令拆迁房屋。没有通过签名行政行为的方式,以确定谁是强拆的主要责任。

律师认为,在法律批准的土地征用过程中强行拆除合法住房引起的行政案件应当基于土地管理当局是主管被告的假设,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个决定。

三、起诉期限的确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起诉,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期限不得超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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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说的是农村法制建设的强制拆除,如果是违法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任何一方一直没有停止规定,建设项目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期限内建造或拆除,可以责令有关部门采取封锁,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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