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辯護質證“三板斧”——以樂某妨礙公務案為例

上週與山東某知名律師“一對一”交流,我們談到辦理“敏感案件”的心得,他比較認同我把各種法律問題都看成技術問題,而不是把法律問題看成政治問題。這位律師代理過不少國內“敏感人士”的案件,接觸過不少“不問情由一律死磕”的律師,結果把案件辦砸了。


技術辯護質證“三板斧”——以樂某妨礙公務案為例

他就列舉過湖北某“民間異見人士”非法出版書籍的案件,就是被前面的律師“磕死”他去救場。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規定的入罪要求入手,提出兩人沒有意思聯絡因此只需要對各自行為負責,也就達不到定罪標準。後來妥協的結果是判決了一年多有期徒刑,至少比起一審判決三年要輕得多。

我認為越是“政治案件”越需要“技術辯護”,律師的強項是“談技術”而不是“談政治”,我們直接從犯罪構成要件入手,辦案機關也就必須來舉證行為人如何構成犯罪,許多法律條文是懲罰犯罪,但也是保護無辜者。律師需要“政治問題法律化,法律問題技術化”,這才能體現法律人的價值。

我向他介紹了我辦理的樂某妨礙公務罪案件,該案用了兩年多的時間去年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同意檢察院撤回起訴,我在抱怨“又浪費了一個無罪判決案例”時也很慶幸總算讓當事人可以免受冤屈。該案是強拆養豬場案件,樂某持刀反抗造成了拆遷的鎮某領導輕微傷,公安機關定性為妨礙公務罪,家屬通過朋友找到我,我則認為有無罪辯護空間。

妨礙公務的前提是執行公務,因此只要推翻了“執行公務”則本案的辯護難點迎刃而解。我針對公訴人的有罪指控提出“三點意見”,全面質疑“強拆養豬場”行為的合法性。第一是“你憑什麼拆我的養豬場”,即拆除養豬場的法律依據何在“?第二是“憑什麼你來拆我的養豬場”,鎮政府執法主體資格在哪裡?第三是“憑什麼你這樣拆我的養豬場”,你的執法程序是否規範?

按照我國法律,“強拆”需要法律或法規依據,“中央環保督察組”的意見顯然不屬於法律或者法規,甚至規章都不算,也就是說沒有法律依據。能夠“強拆”的只能是縣以上政府部門,鎮政府顯然沒有這種執法權限。“拆遷”應該先通知當事人自行拆除,只有在當事人拒不拆除時才需要強拆,本案顯然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哪裡有“突然襲擊”拆除的?

法庭辯論結束後,法官就找我能不能讓當事人“認罪認罰”,可以判決6個月,因為當事人已經羈押快半年了。我詢問家屬的意見,家屬表示同意,也是減少當事人被羈押受苦。我詢問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堅決不同意,他認為自己就是無辜的,而且一旦判決有罪會影響自己的孩子就業,他女兒大學剛畢業。我們堅持無罪辯護,沒有接受妥協,法院作出了9個月有期徒刑的判決。家屬認為9個月能接受,但樂某堅持無罪上訴,後來的結果是二審法院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檢察院發現本案有判無罪的可能性也就申請撤回起訴。

一些在政府工作的熟人對我說,餘律師你把我們害苦了,此後政府強拆不僅需要區政府派人帶隊,而且先要發書面通知並拍攝下來表示有送達,這要政府增加多少人手?我說這其實是在幫助你們政府規範執法吧,哪能象以前那樣動輒讓沒有執法資格的鄉鎮幹部去執法?而且只要你們做足了程序,就是出現行政訴訟甚至行政擔責,你們也可以“責任上交”吧?律師是幫你們的,你們執法規範的軍功章裡,也有我們的一半。


技術辯護質證“三板斧”——以樂某妨礙公務案為例

餘安平律師部分經典案例

2009年江西萍鄉市王某交通肇事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爭取不批捕案

2010年博羅縣馬某破壞軍事通信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決判處7個月

2010年龍川縣張某等5名保安員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爭取全部緩刑

2011年惠州市惠城區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處1年(受害人死亡)

2012年惠州市仲愷高新區葉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死豬肉2.65萬公斤)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

2012年惠州市仲愷高新區錢某非法拘禁罪案

律師上訴,惠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縮短刑期1年

2012年惠州市惠陽區胡某非法經營罪案

律師上訴無罪辯護,惠州市中級法院二審改判緩刑

2013年惠州市惠城區曾某強姦案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後決定不起訴

2013年深圳市福田區劉某逃稅罪案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4年深圳市羅湖區吳某冒充警察招搖撞騙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2015年惠州市惠陽區邱某貪汙受賄案

被告人認罪退贓,律師無罪辯護,第一次檢察院撤回起訴,第二次法院判決免於刑事處罰

2016年深圳市張某2435.5萬元網絡詐騙案

律師無罪辯護,深圳市中級法院排除非法證據,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半

2016年惠東縣臺灣商人張某職務侵佔30多萬元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不批准逮捕

2017年茂名市王某製造毒品524.3千克案

律師上訴,二審廣東省高院改判死緩成功免死

2017年惠州大亞灣開發區袁某敲詐勒索3700餘萬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4個月

2017年紫金縣謝某組織賣淫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改變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2017年東莞市楊某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案

律師辯護,法院定性為單位犯罪並減少1樁罪名,判處有期徒刑15個月

2018年江西上饒廣豐區毛某故意傷害(村民械鬥)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法院判處緩刑

2018年中山市張某詐騙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批准逮捕後無罪釋放

2018年江西省德興市高某合同詐騙案

律師促成刑事和解,1999年舊案獲得緩刑

2018年惠州市惠陽區洪某運輸毒品2.9公斤案

律師上訴無罪辯護,省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中級法院做出無罪判決。

2018年廣州張某搶劫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檢察院不批捕

2018年惠東張某敲詐勒索國企數額特別巨大

律師輕罪辯護爭取判決5年有期徒刑

2018年李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律師推動刑事和解,認為受害人存在明顯過錯,爭取判決有期徒刑15年

2018年湖北孝感鄭某網絡平臺詐騙案

律師無罪上訴,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2018年惠州韋某尋釁滋事(涉惡)案

律師輕罪辯護判處1年有期徒刑

2018年惠州樂某持刀妨礙公務案

律師無罪辯護判處9個月有期徒刑,無罪上訴後發回重審,檢察院撤回起訴

2019年惠州陳某汙染環境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不批捕

2019年惠州宋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不批准

2019年康某尋釁滋事案

律師無罪辯護,爭取檢察院不批捕後直接釋放

2019年陳某尋釁滋事案

律師無罪辯護,檢察院不起訴

2020年浙江紹興趙某組織賣淫罪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判決3年9個月

2020年河源毛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案

律師無罪辯護,法院判決15年有期徒刑

2010年河源黃某尋釁滋事(涉黑)案

認罪認罰判處有期徒刑1年


技術辯護質證“三板斧”——以樂某妨礙公務案為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