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图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整理/窦荣红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

元旦、春节将至,又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部分企业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老板跑路现象。传统观点认为,欠薪仅仅为欠债,是否支付劳动报酬本质上是民事行为,但早在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中将恶意欠薪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9年10月3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截至2019年9月,各级法院共受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10651件,审结10243件。其中对7674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116名被告人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图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规定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的积极作为行为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消极不作为行为,二者属于并列关系,没有从属性,互为独立,只要具备其一,就构成犯罪。法律并未将行为人需要有实际支付能力作为构成本犯罪的条件,行为人只要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其无支付能力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罪。

什么是劳动报酬?

根据《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图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如: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补贴是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报酬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工资收入。如被害人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即已丧失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再成立劳动关系,只能按劳务关系来处理,不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而且劳务报酬及社保福利待遇等也不包含在“劳动报酬”范围之内。

什么是逃避支付?

《解释》第二条对如何认定行为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财产指向型、行为人指向型、劳动报酬材料指向型三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规定,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者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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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

《解释》立足司法和生活实践,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从而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图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意见》,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如下: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责令支付主体有哪些?

《解释》第四条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中责令支付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责令支付。常见的如劳动行政部门即各级劳动监察大队已向用人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各级信访机关向用人单位送达批转文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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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法院是否也是责令支付主体呢?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属于政府有关部门的范畴,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有观点认为行为人不支付劳动报酬,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后来经过法院判决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仍然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想象竞合。

在劳动仲裁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做出生效裁决,劳动者以生效裁决向政府有关部门说明问题后,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生效的裁决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薪酬这种情况下,到底应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张明楷教授认为,两罪的规定并没有任何冲突,《刑法修正案(八)》设立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隶属于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其保护的法益主要是公民的劳动报酬。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隶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保护的法益是司法公信力。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在立法上不存在任何冲突。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薪酬的行为同时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想象竞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应当选择法定刑较重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

支付行为恢复的影响?

《解释》第六条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但该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对于此类情况的案件审判机关丧失了免于刑事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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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2018)粤03刑终608号 号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本案中韩某有自首情节、未实质性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在一审庭审前支付完毕所有劳动者报酬及赔偿金、大部分劳动者表示谅解,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可以告诫更多的欠薪企业主,如配合相应机关支付欠薪,让劳动者让劳动者利益不受损害,司法机关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具有更好的舆论效果和社会效果。

总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处罚上鼓励行为人弥补过错,赔偿损失。根据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二审判决书,上诉人在二审期间,主动支付劳动报酬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二审法院依然可以对其据情从轻处罚。

结语

据了解,2019年8月3日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采取一系列措施应对欠薪问题,近期将印发相关文件,从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在全国组织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律师也建议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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