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是上帝無力探知全部真相

我們經常說,法院判案要“以事實為依據”。在這個案子中到底什麼是事實?不同的人,給出的事實完全不一樣,有的刻意隱瞞,有的故意欺騙,法官不是當事人,也沒有上帝視角,你說想要真的發現事實難不難?

我們國家有一位法官曾經作過一個形象描述:“把打碎的鏡子重新粘貼起來,跟原來的鏡子不可能完全一樣。”

即使一個簡單的事,事實都如此難以判斷,更何況現實當中比這個複雜的案子比比皆是。而且,你可別忘了,法律人還面臨一個特殊的問題,就是無論發沒發現那個客觀世界中的事實真相,都得在特定時間內作出判決。不能說事實不清,就不解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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