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美发行业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恢复营业卫生防控管理办法(第一版)

为满足辖区群众正常生活需要,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传播和扩散,恢复开发区社会生活秩序,现决定对辖区美发行业平衡、有序恢复营业,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请程序和条件

1. 美发场所应严格落实《美发美容行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暂行)》、《通辽市公共场所预防性消毒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恢复营业前应向开发区卫健委提供书面材料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公共场所预防传染病传播应急工作预案及其成员、房产证原件、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上岗工作人员自营业之日起14天内人员流动登记汇总。

2.开发区卫健委对申请恢复营业的美发经营单位进行现场评估,重点按照规模水平、卫生条件、防控意识以及开发区区域平衡等条件,进行审核研究。

3.沿街且建筑面积60平米以上,只提供基本理发服务的美发单位可提出复工申请,含美发的多种经营单位暂缓申请。

4.恢复营业采取择优选取方式,审核通过的美发单位,发放开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服务场所防治秩序组准许恢复营业牌照。

二、美发场所环境要求

1.美发场所需有且只有一个出入口,在出入口处所有人员需携带身份证进行体温监测,监测人员应询问进出人员旅居史、疫情地区接触史等疫情相关问题,并做好登记;美发场所应配备红外等免触碰体温计,体温不在正常值或有疑似症状的人员应禁止入店并及时协助上报,如遇不配合者可拒绝提供服务。

2.美发场所应配备较充足的一次性医用口罩和消毒物品、消毒设施,按顾客频次适量增加场所和物品的消毒。

3. 加强通风换气,首选自然通风,尽可能打开门窗,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4.禁止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5.公共卫生间要配备足够的洗手液,能提供流动上下水并保证供水设施正常使用。

6.保持美发场所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毛发和垃圾,公共区域和场所内垃圾桶要做到及时清洁与消毒。

7.场所内禁止携带、饲养畜禽和宠物。

8.场所需设立临时隔离区。

三、美发场所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1.设置顾客用品用具专用消毒区,顾客衣物、鞋子等消毒等操作在消毒区内完成。

2.加强对美发场所地面、座椅、衣柜、扶手、工作台、洗头池、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和区域的物品表面应进行预防性消毒,可使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或75%的酒精擦拭,作用时间30分钟,再用清水擦净;每天消毒次数不少于两次,根据顾客频次等情况可适当增加消毒次数。

3.理发工具、毛巾等理发用品应及时消毒,理发工具应用75%的酒精擦拭,毛巾应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浓度250 mg/L~500 mg/L)进行清洗,并将清洗后的毛巾放入热力消毒柜,理发用品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4.使用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存放在指定的回收容器中,与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分开存放,并且及时清洗消毒。可使用一次性消耗品,如水杯、一次性鞋套等,一次性用品要保证充足,不得重复使用。

四、美发场所人员管理

1.理发人员只可提供基本理发服务,禁止提供烫发、染发等相关服务。

2.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提前预约,保证美发场所同时间段只能接待一位客人,场所内禁止出现等待顾客,避免交叉感染。

3.营业期间,美发场所应做好本单位员工和顾客的防护工作,美发场所责任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责任主体,美发场所员工和顾客必须全程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员工应加佩一次性手套,着清洁工作服并做好每日自行健康监测工作。若员工或顾客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乏力、腹泻等症状,应转移至临时隔离区,立刻报告开发区卫健委和所在地社区,随后等待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诊察,开发区卫健委联系电话:8628677。

4.自美发场所营业14天内区过重点疫区、接触过新冠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尚在居家观察期内的人员禁止上岗。

5.美发场所应配备专职的清洗、消毒人员,并做好记录。

6.使用后的废弃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需集中弃置指定的垃圾桶中统一处理,不可随意丢弃,并做好记录。

7.美发场所应向员工和顾客做好疫情宣传引导工作,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科学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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