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農村女孩出嫁,戶口要遷走還是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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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全面落實外嫁女戶口?農村女孩出嫁,戶口要遷走還是不動?

隨著農村發展越來越好,很多人都希望有一個農村戶口,不過,由於國家已經明確規定農村限制戶口遷入,讓很多人由此斷了這個念頭。那麼因為結婚產生的戶口變動,農村外嫁女戶口要不要遷出呢?落戶方面需要注意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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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區域、人群、時間等多方面問題,並關係到個人的各種切身利益和社會關係,不能一概而論,最好在全面的瞭解和分析之後再做結論,在這裡談談我的看法。

一、從法律法規來看,外嫁女戶口可遷可不籤,宅基地隨戶口,土地承包期內所有權益不變

一直以來,土地是農村立足的根本,農民對其十分看重。村集體有女孩嫁到異地,都要求戶口遷走,把對應的土地退出來給別家。而遷到男方後,村集體要解決遷入人口的土地,如果沒有,就按遷入時間先後排隊等待解決,前提是戶口已經遷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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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說到農村土地的使用,就不得不提到我國近40年的土地政策歷程。1978年小崗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開啟了我國農村土地改革的序幕,1982年土地下戶,1988年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並推出了為期10年的第一輪承包期。

1998年國家在完成第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將承包期延長30年即2027年結束,並提出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承包政策。在這樣的背景下,很多農村外嫁女都暫停了戶口的外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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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我國《婚姻法》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後,根據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也就是說,男女結婚後,一方可以將戶口遷移至另一方,也可以不遷移,一般取決於當事人雙方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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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0條相關規定,在承包期內婦女外嫁,只要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原住處便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保護法》中也明確提到:在耕地和宅基地的分配和劃分上,婦女和農村男子擁有同等的權利,包括農村的外嫁女子可以申請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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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以看出,外嫁女是不是要遷戶口是當事人的自由,即可保留其戶籍也可以把戶口遷出。在30年土地承包期內,就算外嫁婦女,只要戶口在孃家就同樣享受土地承包的一切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出嫁女離婚,喪偶,未婚,等為理由,侵佔農村出嫁女在村集體中的各項權益。若戶口已經遷到婆家,在30年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則就只能按增人不增地的政策來執行了。

二、從現實角度講,絕大多數外嫁女都會把戶口遷到男方,但留在孃家也有一定的好處

中國人的傳統講究嫁雞隨雞、夫唱婦隨。結婚後,由於女方常住地址發生了變化,原則上都會按照人戶一致(人和戶口一致,戶口和居住一致)和居住地登記的戶籍制度辦理戶口遷移。只是,由於我國戶籍政策的調整和靈活性,實際執行起來並沒有嚴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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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實行常住地登記戶籍,主要是因為公民的很多權益都是按人口的常住地來兌現落地的,結婚後要享受到常住地的相關政策和優惠,就要把戶口遷到常住地來(男方)

。如果戶口在孃家,有急事需要遷戶,可能會耽誤時間,因為戶口遷入有一定時間限制,相關材料遞交後要審核通過才能辦理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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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男方經濟條件比較發達或處於城鄉結合部,未來開發的可能很大,這種情況就建議遷到男方,雖然女方戶口在農村也有在基地權益和土地使用權益,但相比遷到男方後的權益,女方的肯定會小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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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從個人利益方面或比較私人的角度來講,戶口在孃家還是有很多好處的。在農村,一個戶口背後附加著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各種涉農補貼等較多經濟利益,特別是隨著土地制度改革,土地流轉將給農民帶來更多收入,農村戶籍的含金量更高,如果男方條件不如孃家好,把戶口留在孃家是可以給父母爭取到更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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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隨著思想意識的開放,很多人對離婚問題比較看得開。對女人來說,結婚時把戶口遷出來,離婚後想要遷回孃家就很麻煩了。因此,戶口留在孃家,一定程度上還是比較方便。也許有人說女人自私,但這也是人之常情,如果雙方到了那一步,就算戶口在男方,也不一定能起到多大的改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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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戶口是每個公民的最權威身份證明,對於戶口制度的設計,原則上都是從保護公民權益和長遠發展的角度來制定,並照顧到大多數人的情況和需求。

對於農村外嫁女的落戶問題,30年土地承包期內變化都不大,政策允許的範圍內都可以去爭取和實現,不因外嫁而影響我們的合法權益和生活幸福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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