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峥得罪了院线,获得了“重利轻义、背信弃义、绑架民意”三项大奖;其作品将遭到抵制,这是对其进行文化制裁和经济制裁。
假如院线大势已去、互联网电影成为了主流,估计院线只能委曲求全,血统高贵的他不太可能破罐子破摔地喊着“有本事以后都别来”。
但事实上,院线仍然足够强大。院线自知,他们有独特的优势,短期内不可能被互联网电影模式所取代,或者说观众不可能抛弃院线;而片方不可能放弃观众,自然也就不能抛弃院线。
既然徐峥们离不开院线,院线其实有无数种办法让他们有苦说不出,比如说通过排片量来挤压电影的生存空间,甚至可以做出合法的高上座率、高排片率,但就是没票房、没观众。
但是这次院线可能太生气了,不想玩阴的了。既然你拆了我的桥,我就干脆封了你的河。于是才出现了电影行业通告天下对徐峥的抵制和封杀。
不过院线一呼百应的封杀之举,却有可能已触及垄断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五)联合抵制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院线联合抵制或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徐峥,涉嫌达成联合抵制交易的垄断协议。
浙江省电影行业等的声明称:“如欢喜传媒执意电影《囧妈》互联网首播,浙江电影行业对欢喜传媒及徐峥出品的电影作品予以一定程度上的抵制”,白纸黑字,已经成为明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垄断协议只要达成即构成违法,即使垄断协议尚未实施,仍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反过来再看徐峥,他真的应该承担“重利轻义、背信弃义、绑架民意”这些罪名吗?
首先,大家都是做生意,别告诉我院线是重义轻利;
其次,如果徐峥没有欠院线广告宣发费用的话,背信弃义的指责就毫无依据;
第三,说说“绑架民意”。文化是为人民服务的,在疫情特殊时期,电影全部撤档,人民群众缺少文化生活,《囧妈》紧急上线供全国观众观看,这才是想人民之所想、急人民之所急,这才是文化工作者应该做的事情。人民群众观赏了电影,徐峥获得了相应的声誉和收益,这不是捆绑,这就是民意。
由此看来,院线以莫须有的理由和垄断的方式抵制徐峥,就更说不过去了。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电影作品和院线互相依赖,缺一不可;院线和互联网也可以强强联合,绝不是水火不容。
总想着通过抵制逼迫别人就范,但是观众想去影院的去影院,想上网的去上网,这怎么能拦得住呢。多想想怎么借助互联网的潮流开发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抢回更多的影院观众,这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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