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最惹人關注的體育圈新聞熱點莫過於“孫楊敗訴 禁賽八年”,看了很多的關於事件本身的報道和評論,有趣的現象是,評論中基本分成了“親孫楊派”,認為事件懲罰並不公平,孫楊沒錯,是藥檢官資質問題,進而上升到了民族主義、西方把控體育規則話語權等更高階爭鬥;另一派是“遠孫楊派”,認為他此次抗檢確實有違相關制度規定,有不良示範作用,判決禁賽合規、合法,更有人依此結論推斷,孫楊“分離”(破壞)血樣,可能內藏貓膩。關於事件本身,確實是沒有辦法去還原其中的真相和內幕,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沒有客觀的影像、錄音證據,但是依據對判決內容的翻譯報道,筆者更傾向於認為判決結果合法而公正。針對以下這段庭審材料的理解和評論,也是明顯劃分成了兩面,姑且相信他們的劃分是基於理性,而不是盲目的一腔愛國熱情。
一、歸納推理
根據羅素對於歸納法原則的總結:如果發現甲種事物和乙種事物相聯的事例次數越多,則甲和乙永遠相聯的或然性也就越大;在同樣的情況下,甲和乙相聯的事例次數足夠多時,便幾乎可以確定甲和乙是永遠相聯的,並且可以使得這個普遍規律將無限的接近於必然。
“孫楊,作為國際頂尖運動員,接受過多達180次藥檢,其中60次由該組織(IDTM:國際泳聯授權組織)通過出具和本案(僅一名藥檢官持有授權證明,且未標註藥檢官、其他藥檢人員以及被檢測對象的姓名)無異的授權文件執行,但孫楊卻僅這一次,對該格式授權文件提出質疑。”根據經驗歸納,藥檢文書(甲)和接受檢查(乙)之間是具有明顯關聯性的,與本案無異的藥檢文書已在此前向被檢測運動員(孫楊)提供過多達60次,其中的每一次孫楊都積極配合完成興奮劑檢測,所以我們可以合理的進行邏輯推斷,在第61次對孫楊的藥檢,出具相同的資質文書,足以使得孫楊配合藥檢,而不出現抗檢行為。同時,孫楊在之前60次的藥檢過程中,從未對檢測人員的資質文書產生過質疑,在第61次藥檢中,持有相同資質文書也在極大程度上不會被質疑。這些是陪審團已經傾向於相信的結論,如有異議,請給出合理解釋?另一方面的法律規定,如有異議,也應先配合藥檢,並提出異議,使本次檢測成為一次有爭議的檢測,檢測結果可視爭議結果判別是否有效。然而,無論哪一方面,孫楊都沒有站得住腳的解釋。
二、“養雞場理論”
羅素曾比喻道,假設農場裡有一隻雞,每次一看到農場主來,就被餵食物,那麼這隻雞就以為農場主和餵食之間有因果聯繫。但結果這天,農場主帶來的不是雞食而是一把獵槍,農夫把雞殺了。這則小寓言就是想要說明根據經驗判斷的真理不一定是真理,科學也值得懷疑。
回看該案件,需要強調的是,根據經驗做出的推斷是一個概率問題,即甲與乙之間關聯的次數越多,就說明下一次甲和乙關聯的可能性越大,次數足夠多時,這種可能性會趨向於必然,然而這種推斷只能是一個無限接近於必然的結果,不能稱其為事實一定如此。孫楊的案例中,即使前60次,出具文書,孫楊接受了藥檢,也並不代表在第61次,出具相同文書的情況下,孫楊就會百分之一百的配合接受檢測;即使前60次孫楊沒有質疑過官方文書,也並不代表在第61次檢測時,孫楊不可以去質疑資質文件。正如,“養雞場理論”所言,對未來的預測並不是百分之百的必然性確定,人們也會犯這樣的錯誤,“你經常性如此,所以你將永遠如此”;“你以為的就是你以為”。
現實的人類社會有多複雜,或許用瞬息萬變來形容都不為過,要想根據經驗準確的預判下一秒所要發生的事,就像在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中尋找一個不確切的答案,預判對了或許也只是個巧合。關於此次的孫楊案件,事實真相是不在爭論範圍內的,庭審的關注點不是當時發生了什麼、孫楊到底有沒有嗑藥,因為糾結這些沒有客觀證據的事實是毫無意義的。所以本文也沒有要對這些根本無法掌握的真相去進行分析,只是想要根據大家的評論的內容,發現一些有趣的點,並且結合所學,聊聊從人類的經驗出發,到底能不能歸納出所謂的普遍真理?我們要相信,它是能的,因為我們需要一個穩定的基礎(普遍的規律)來支撐生活,我們傾向於相信明天的太陽照常升起、樹上的蘋果會落於地面……因為經驗告訴了我過去的無數日夜證明了太陽東昇西落以及萬有引力的存在;我們並不需要去為了懷疑而懷疑,去認為不能完全的根據過去把握未來,認為只有發生過的事情才是絕對肯定的客觀,那樣會陷入一種令人窒息的精神症,同時,我們也要明白經驗並不是絕對的靠譜,或許有一天,農場主的獵槍會對準你的頭顱並扣動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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