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依法嚴懲利用疫情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是對我國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需要從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發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檢察機關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是國家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戰略長遠。應認真落實“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最高檢制定下發的《關於組織做好疫情防控期間檢察業務工作的通知》,把握疫情防控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規律特點,依法有序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

把握疫情防控下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戰時”特點

突如其來的疫情衝擊了正常的社會秩序,也改變了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環境。疫情防控的“戰時”狀態,使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面臨一些新的變化:一是受侵害權益類型發生了新變化。從以侵犯人身權利犯罪為主,轉向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違法犯罪。從受侵害的權利類型看,既有人身權利,又有財產權、物質幫助權、受教育權、依法及時醫療救治的權利等。二是司法救助的重點發生了新變化。疫情環境下,專業心理諮詢的需求更加突出。三是訴訟權利保障方式發生了新變化。未成年人特殊檢察制度是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的基礎,隨著嚴格管控措施的落實,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社會觀護等受到了一定限制。四是保護治理的矛盾出現了新變化。疫情中網絡暴力、賭博、色情對未成年人侵蝕的幾率上升。在疫情較輕、管控力度較小地區,“熟人”侵害未成年人的現象也難以杜絕。五是預防手段方式發生了新變化。疫情發生後,預防教育由“面對面”轉向了“網對網”,“法治副校長”的履職方式、預防教育的模式、組織形式、效果評價標準也應相應調整。

依法嚴懲利用疫情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

在疫情防控特定時域下,應堅守法治標準,依法嚴懲針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一是從嚴、及時懲處。堅持零容忍態度,加大對成年人利用疫情對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以及教唆、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實施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二是落實強制報告制度。推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強制報告制度,加強對辦案的指導監督,遵循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法律政策,有效解決疫情防控下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發現難、取證難以及準確適用法律等問題。三是有效救助被害人。要採取與疫情防控相適應的有效形式,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參與權、知情權等訴訟權利,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隱私權等權利。落實“一次性”取證機制,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到“二次傷害”。暢通專門渠道,及時發放司法救助金,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物質生活幫助。利用疫情防控聯動機制,統籌開展醫療救助、教育救助。

依法懲治、精準幫教

涉及疫情罪錯未成年人

從總體上看,疫情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較低,社會危害性大的案件較少,要積極貫徹“教育、感化、挽救”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依法懲戒與教育矯正並重,促進罪錯未成年人再社會化。一是依法懲戒。在辦理涉疫案件總體政策的指引下,要綜合考慮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性大小等因素,堅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訴可不訴的不訴、可監禁可不監禁的不監禁。充分考慮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以及酌定情節,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制度,精準提出量刑建議,對輕微犯罪未成年人依法從寬處理;對嚴重危害疫情防控、擾亂社會秩序的嚴重犯罪依法懲戒,保持必要的司法威懾。二是精準幫教。堅持把幫助教育貫穿司法辦案始終,在疫情防控中創設條件,落實法律援助、合適成年人到場、社會調查、親情會見、社會觀護、犯罪記錄封存等特殊保護制度,積極適用人格甄別、親職教育,落實監督考察措施,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讓其參加社區“非接觸性”防疫公益活動,幫助矯正行為,順利迴歸社會。三是教育矯治。對於因年齡原因不負刑事責任,以及妨礙疫情一般違法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相應落實幹預措施,由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催促家庭加強管教,強化矯正措施。加強與專門學校、社會保護組織的協作,確保疫情防控期間教育矯治不斷線。

推進未成年人保護治理體系建設

正確處理好防控與辦案、辦案與治理的關係,綜合運用未成年人檢察職能,推進未成年人保護治理體系化建設。一是深化“一號檢察建議”落實。積極開展網上“法治副校長”活動,通過開發專門課件、開設網上課堂等形式,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防疫秩序,加強自我保護。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結合案件辦理開展好防疫法治宣傳教育。督促學校健全防疫期間教學、生活制度,延伸“校園鏈”治理,確保“一號檢察建議”更加具有剛性。二是強化特定時域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在防控總體政策安排下,監督有關部門依法履職,做好對疫情下未成年人學習教育、物質幫助等權益保護,對感染病症的未成年人要保證及時有效就醫。加大對網絡謠言、暴力、賭博、色情等的治理力度,淨化網絡空間和學習教育環境。依法糾正借防疫之名,超越工作權限,違規濫用權力,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保證國家防疫政策的正確實施。三是加強特定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積極推動在疫情中因公殉職人員、病亡人員的未成年子女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保護,解決好監護缺失問題,建立生活、學習、就醫保障的長效機制。四是協作開展心理干預和救治。加強檢校合作、檢社合作、檢醫合作,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心理干預和救助。

優化疫情防控下

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工作體系

疫情下未成年人司法保護既是一個司法命題,也是一個社會命題,既有疫情防控下的特殊性,也有治理的普遍性,應當體系化構建、系統化推進。一是在體制層面,注重發揮集中動員優勢。要積極融入強大的國家動員體系,推進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實行未成年人涉疫有關信息共享、工作協作,明確保護重點,積極應對。加強與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機關的溝通協調,在證據收集與移送、特殊程序落實上相互銜接,形成快速反應機制。二是在工作機制層面,注重發揮未成年人檢察的職能優勢。利用好未成年人檢察全程參與訴訟過程的優勢,發揮好司法保護的主導性作用。發揮未成年人檢察業務統一集中辦理工作優勢,積極開展涉疫犯罪未成年人羈押必要性審查。加強在押未成年人監管活動監督,落實疫情防控、隔離措施,切實保障在押未成年人身體健康。積極審慎地辦好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案件,全面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揮“捕、訴、監、防、維”一體化工作機制優勢,探索國家公共衛生應急狀態下未成年人案件辦理模式,形成經驗。發揮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社會支持體系優勢,加強與共青團組織等方面協作,建立涉疫未成年人司法轉介機制。三是在手段方式層面,注重發揮好信息化的優勢。充分運用信息化方式進行司法辦案,積極通過電話、視頻、書面等方式提前介入案件,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以及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加強辦案遠程指導。開展線上法律援助、社會調查、矯正考察等,提升司法辦案質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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