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一房多賣”欺詐侵權行為,能否用懲罰性賠償維護權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按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請求賠償。那麼,在購買房屋時遇到開發商“一房多賣”等惡意違約、欺詐消費者的情況,能否適用懲罰性賠償這一法律制度規定呢?購房者是否屬於消費者呢?這一問題一直沒有定論。反對者的理由是商品房買賣合同金額巨大,判決多倍賠償會導致利害關係失衡;支持者的理由是需要對惡意違約、欺詐等行為的制裁和遏制,維護房屋交易領域正常市場秩序和購房人合法權益。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很少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判決賠償三倍的先例。但是,我們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商品房合同糾紛中的一倍賠償制度,這一制度卻在實踐中應用廣泛。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根據上述規定,商品房合同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應具備三個條件,一是糾紛性質屬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二是存在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三是因合同被撤銷、解除或者確認無效等原因導致買方無法取得房屋。實踐中,如果購房者遇到司法解釋所列的幾種情形,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訴訟,申請對售房人的惡意違約和欺詐行為判以一倍賠償。此類訴訟案件並不複雜,購房人只要提供購房協議及售房人在售房後又出售或抵押、隱瞞相關事實的證據即可,而這些證據也容易取得,通過向交易管理、登記等部門查詢既可。

案例1:2013年,黑龍江省的甲公司與乙開發商於訂立了商業用房購買協議後按約定支付價款4000萬元。隨後,乙公司將上述樓房抵押給某銀行。2015年上述房屋交付前被查封,甲公司無法入住和辦理過戶手續,只得另外租房辦公,至2017年訴訟時支付租金80萬元時,人民法院最終判決:雙方合同解除,乙公司返還甲公司4000萬元及利息,賠償租金損失80萬元,並承擔4000萬元的賠償責任。

案例2:2016年,內蒙古的李某因房屋拆遷安置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訂立安置房產權調換協議,雙方約定將擬建××小區××幢2號房屋(價值58萬元)作為安置回遷房調換給李某。2018年,房屋建成交付時,李某發現上述房屋已由開發公司出售給郭某並已交付。雙方協商不成,李某起訴到法院。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開發商違約構成一倍賠償條件,隨判決:解決雙方產權調換協議,開發商賠償按上述房屋一倍的價格賠償李某1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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