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在歷代封建王朝中,明朝最為注重監察制度,不但建立了龐大的監察機構——

都察院、十三道監察御史與六科給事中,而且賦予他們特殊的職能——制約皇權與相權。明朝的監察制度是保證大明王朝運作的基石,明朝監察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制約皇權與相權,它給後世的啟示就是:任何權力都離不開制約,制約是權力存在發展的前提條件,失去制約的權力是不可能長久存在的。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明朝建立初期,內部政局還未穩定的時候,權力之爭就已經開始充滿腥風血雨,為了維護中央集權統治,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一方面取消宰相制度,另一方面加大對開國元勳的殺戮。實際上,這個是朱元璋鞏固中央政權的一個方面,更重要的是通過建立和完善監察制度,以實現大明王朝的長治久安。

監察制度的建立

明朝的監察制度與歷代監察制度有比較大的出入之處,它把監察機構一分為二,設立都察院(前身為御史臺)與六科給事中。如果說都察院是對歷代監察制度的繼承,那麼,六科給事中的設置則是一種發展。就都察院而言,其繼承中也有發展,十三道監察御史的設立,就是對前代監察制度的發展。 都察院御史與六科給事中雖然同為監察官員,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就官階而言,都察院左右都御史為正二品,六科給事中則只是七品官,與都察院屬官十三道監察御史同級; 在機構編制上,都察院僅十三道監察御史就有 110人之多,可謂是龐大的機構。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在職能上 , 二者雖都是監察官員,卻各有其職,都察院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 ; “ 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凡政事得失 ,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 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六科給事中 ,“掌侍從、規諫、補闕、拾遺、稽察六部百司之事”。

從它們的職能來看,都察院不但可以彈內,還可以糾外,而六科給事中的主要監察對象就是朝官。

對於御史和給事中,傳統稱呼為“言官” ,也就是我們現在稱為監察官。從兩者的職能來看,無論是六科給事中,還是十三道監察御史,雖都是七品小官,但都有權糾劾一品大員, 對品外小吏更不在話下。 這就是人們所說的以小制大,以內製外。 同樣這也是明代監察制度的另一大特點。

監察制度的職能體現

明朝監察制度中的以小制大不僅僅體現在監察百官之外,還體現在監察系統中,正二品的都察院左右都御史,還要接受屬官十三道之一的河南道監察御史的制約監督。監督百官只是監察官的其中一項職能,他們還有一項非常重要的職能,監督朝政。即監督朝政的所有決策者,也包括皇帝。封駁詔議可以說是監官制約皇權的最大體現。既使是皇帝 的聖旨,監官若認為有誤,也可駁回不予下達。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監察官員對皇權的制約還表現在參加廷議。廷議時,主持者是皇帝,參加者都是朝廷重臣,閣臣是主要參加者。 監官受地位所決定,不可能有表決權,但若認為決策有誤,則有權提出不同意見,並及時予以糾正,較大地發揮了監督制約作用。傳統的監察制度雖然可以監察百官,但卻並未包含皇帝。在明朝,言官們不僅制約著相權,還制約著皇權。

明朝統治者深刻的認識到,統治者並非什麼都懂,什麼都對,關鍵是皇帝犯錯了,要有人敢於指出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皇帝的決策不出現失誤,這是鞏固政權的必備條件。

總結歷史的經驗,開國皇帝大多才略超群,能虛心接受百官的建議與批評; 後代子孫多昏庸無能,卻一個個都剛愎自用。所以 ,必須建立一種制度,在皇帝做出錯誤決定時,有人敢於指出來並加以糾正。 這就要求有一套制約皇權的制度,有一支剛正不阿的監官隊伍。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監察制度對皇權的制約

有了嚴謹的監察制度,便產生了以制約皇權相權為己任的言官。朱元璋時期的韓宜可為監察御史 。

“彈劾不避權貴。時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方有寵於帝,嘗侍坐,從容燕語。宜可直前,出懷中彈文,劾三人險惡似忠,奸佞似直,恃功怙寵,內懷反側,擢置臺端,擅作威福,乞斬其首以謝天下。”

韓宜可彈劾的當時的開國宰相胡惟庸和御史大夫陳寧、中丞塗節方三人恃寵而驕,仗著皇帝對他們的寵愛不守君臣之禮。我們可以想想看,假如你和別人正在開開心心的聊天的時候,有個人突然跑出來說,你們這樣聊不合規矩,你會不會生氣,更何況是一國的皇帝呢。所以當時韓宜可就被朱元璋丟進大牢,從這我們可以看出明朝言官們的剛直。

不久,朱元璋又將韓宜可釋放,後來,還任命他為陝西按察司僉事。他很清楚 ,用言官制約相權,監督百官,還得用韓宜可這樣的官員。 於是,,在盛怒之下將他下獄,稍作反思又將他釋放。 韓宜可到了陝西按察司任上,仍以制約皇權相權為己任。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明朝初期所創立的制約皇權與相權的監察制度後代得以延續下去,要歸功於歷代剛正不阿、視死如歸的監官。 如武宗在佞臣江彬唆使下,要到關外遊玩。 作為巡關御史的張欽立即上前勸阻。 武宗根本不聽,為了活動方便,侍衛也不帶,只與太監們微服出京,來到昌平。 張欽命守關指揮孫璽緊閉關門,並將關門鑰匙自己保管。 武宗聽說張欽閉關,就召指揮孫璽。 孫璽卻回答: “御史在,臣不敢擅離。”武宗只好召太監劉嵩去請示張欽。張欽手裡拿著皇帝頒發的巡關敕印 ,按劍坐在關門口,說: “敢言開關者,斬。” 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出明代監察制度賦予監官的權力之大。監察制度對皇權的制約

監察制度對相權的制約

皇權與相權有聯繫又有區別,有時又分不出彼此,皇權至高無上,相權僅居其次。 所以,監官在制約相權上同樣需要有剛正不阿的獻身精神,因彈劾宰相而丟官直至獻出自己生命的監官大有人在。在這方面,最為典型的是監官與嚴嵩的鬥爭。

嚴嵩“無他才略,唯一意媚上” ,“竊政二十年,溺信惡子,流毒天下,人鹹指目為奸臣”。 嘉靖時期,朝政為嚴氏父子所把持。凡彈劾嚴嵩的,不是被殺,就是杖責流放。但監官們前赴後繼,交劾不停。“

嚴嵩為明代大奸之首,監官與他的鬥爭也最激烈,最堅決。 沒有一個朝代像世宗朝監官那樣同心協力,不畏一死,共赴國難。 可以說,沒有他們的不停彈劾,也就沒有世宗對嚴氏父子的疏遠,也就沒有鄒應龍的最後成功。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鄒應龍將嚴氏父子貪贓枉法、賣官鬻爵的罪行揭露無遺,同時也展示了一個監官不惜 一死的決心。 鄒應龍的奏章,是一篇討賊檄文。 嚴氏父子垮臺後,嚴嵩被迫返回原籍養老,他的兒子嚴世蕃等人人被關押在監獄,之後被充軍發配邊關。 為了防止嚴氏父子再度被作惡,嘉靖四十三年,御史林潤再次上疏彈劾,最終把嚴氏父子斬首示眾。

在明朝制約皇權、糾正皇帝的錯誤,制約相權、倒閣、彈劾大臣,成了監官們的傳統,以至出現這樣的現象:

如果哪位監官因批評皇帝而受到懲罰,馬上就會名聲大振,成為人們稱頌學習的楷模,若貶官出京,就會有許多京官十里長亭相送,成為他的莫大榮幸; 如果哪位監官因“糾正君身”而受到懲罰, 不但監官群起相救,朝臣也都為之仗義執言,有時迫使皇帝不得不放棄對監官的懲罰。

監察制度對貪贓枉法的制約

懲治貪官汙吏更是監官份內職責。在懲治貪官汙吏上,明朝賦予監官極大的權力。沒 有哪一個朝代像明朝那樣,有一大批懲治貪官汙吏毫不手軟的監官,形成一個群體。如顧佐在永樂朝就任御史,一直到正統朝。 為了方便執法,他上朝從不與百官同坐,人稱“顧獨坐”。在當時有這樣的規定,監官若彈劾貪官,可以穿緋衣上朝。顧佐穿緋衣上朝,對貪髒不法者,當即在皇帝面前糾舉,拿下問罪,有時甚至不管皇帝同意不同意。 所以,大臣們只要看到顧佐穿緋衣上朝,知道必有糾舉,都會戰戰兢兢的。

淺析明朝的監察制度,是如何對皇權與相權進行制約的

明代監察制度無論是在制約皇權、相權,還是在抑制打擊宦官和貪官汙吏上,都取得 了很大的成功 ,但同時也有其侷限性,,其對皇權的制約,常常難以達到目的。制度是皇帝制定的,一旦制約有損皇威,就可以不接受,監官們也無可奈何。

小結

儘管如此,權力制約是社會政治制度的一種進步,是解決各權力機關矛盾,保持權力平衡,抑制各種腐敗現象發生的必要措施。也為後世的監察制度的制訂提供了一定的借鑑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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